死刑不足以震慑贪官

时间:2012-01-31 15:36   来源:法制日报

  我在《南方都市报》发表的短文“废除死刑从经济犯罪开始”贴上博客之后,意想不到地引发了大量评论。大多数评论反对死刑,其中不乏谩骂和攻击。之所以意想不到,是因为我的文章不仅论证很平和,而且也不涉及国内报道不全面、信息不充分的“敏感”话题。为什么对于“尊重生命,废除死刑”(博客版标题)这样一个温和的话题,网民表达如此强烈的义愤?我能找到的唯一解释是社会心理的折射。多数网友之所以义愤填膺地反对废除死刑,主要是因为他们相信死刑是震慑贪官和维护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有人甚至指责我的文章是在为贪官开脱死刑。然而,虽然网民痛恨贪官的情绪很正常,他们情绪化的前提假定却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死刑根本不可能震慑当今中国层出不穷的贪官污吏。

  多数网友的回应暗含了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贪官杀一个少一个,因而死刑至少能减少贪官;二是死刑对潜在的贪官有威慑作用,对死的恐惧会迫使他们不贪或少贪。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就淋漓尽致地表达了“重刑去刑”的法家逻辑:如果谁敢偷就砍谁的手(甚至头),那么即便金子放在自己眼皮底下,江洋大盗也不敢碰一下,这样国家不就由乱而治了吗?问题在于,法家逻辑看似顺理成章,却带着一个“明主必其诛”的前提;如果法律就是一个摆设,虽然规定贪官必死,但是实际上被抓住的贪官却寥寥无几,倒霉领死的更是凤毛麟角,那谁会把死刑当回事呢?

  这也是为什么“乱世用重典”是人类的一种自然反应,却并不能拯救乱世。秦朝任用法家治国,国法不可谓不严,但是仍然未能幸免“二世而亡”的厄运。正如东汉儒家指出:“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纲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法之,若救烂扑焦,不能禁非。纲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盐铁论卷十·刑德》)虽然最高统治者可能为了江山稳固而用重典和酷吏治国,但是执法直接涉及官员自己的切身利益,因而重典即便存在也不会用在自己身上,至多是找几个倒霉的替罪羊祭奠一下法条而已。

  在一个制度不健全的社会,不受监督制约的官员肆无忌惮,以至几乎无官不贪,而倒霉被抓的概率又很小,被抓获并处死更是微不足道的“小概率事件”。贪官之所以贪,前提首先是自信,相信自己不可能失手落网。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这种自信还确实基本成立。贪官看看自己周围,那么多人贪了都没事,难道自己就那么无能、那么倒霉?贪得越多,表明能量越大,摆平调查的手段和机会也越多。即便劣迹暴露,大不了提前一走了之。试问今日中国逃亡海外的贪官知多少?那些不慎被抓的无非是因为或者能量还不够大,或者个性过于张扬、以至成为明显目标,或者过于恋栈、不肯“见好就收”。一旦制度为贪腐打开大门,真正的巨贪是很难抓获的;既然被抓获的概率极小,各级官员又对自己的能力和运气自信满满,任何贪官在出手之前都不会考虑死刑的实际威胁。这样,重典只是摆在那里吓唬老百姓,根本不足以遏制官员犯罪。

  当然,假如真像许多网民建议的那样降低死刑条件,譬如规定贪污超过1000万元就必死无疑,也许确实能多杀几个贪官,并对潜在的贪官产生一点震慑作用。然而,除了制度漏洞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之外,这种“假如”也将永远止步于网民的愿望,成为法律并得到落实的可能性很小。

  最根本的是,“贪官”并非许多网民想象中的道德特别败坏的某一类人。其实你去查看任何一个贪官的发家史,你会发现他不过是一个和你我一样的平常人,甚至往往是一个勤奋、进取、能干、有魄力的官员,只不过一个监督名存实亡的体制为他提供了太多的机会,无限纵容了他的贪欲,致使他把自己的全部能力用在了腐败上。在这种情况下,贪官是永远杀不尽的;杀一个,位子空出来,便会有另一个“前赴后继”、变本加厉地贪。归根结底,只要官员不受监督的体制不变,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贪官,只不过一时还没有机会罢了;等机会到了、诱惑来了、脑子晕了,死刑是不足惧的。

  既然死刑无法震慑贪官,网民坚持死刑只能是出于义愤。死刑并不能减少中国的贪官,但是偶尔执行一次兴许能给大家带来一场“狂欢”,发泄一下这个沉闷社会的郁闷。如上篇评论所述,我坚决反对将“平民愤”作为死刑的理由,在此不赘述。令我担心的是如今社会迷漫着无所不在的戾气,让人闻出一股血腥味。其实,网民的态度更多是出于对制度腐败和世风日下的无奈,坚持死刑实际上是在拿生命撒气。这种态度不仅不可取,而且也达不到目的,因为人们的郁闷不会因为多杀几个贪官就能解决。

  中国是个充满希望的国度,人们对她的未来也寄予了很多的希望,但是大家不要把希望放在死刑上。作为一个成因复杂的群体,“贪官”是杀不掉的,他们只能被选下来。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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