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合肥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对外悬赏通告称,“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嫌疑人或直接抓获嫌疑人的,我局将奖励人民币30万元。”南京市公安局已于昨日将此前悬赏10万元的金额提高至20万元,而江西、海南警方也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万元重奖。此外,据广州日报记者查询并核实,四川省公安厅曾于2011年12月2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四川省公安厅查缉湘渝系列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悬赏通告”,悬赏金额为30万元。至此,对于缉拿南京持枪抢劫杀人案嫌犯,各地悬赏总额已突破300万元。(《广州日报》)
这也是我的时评最长的新闻由头,悬赏也许还要增加,仰望天空,这笔巨额悬赏,会花落谁家?
不由得让我想起八十年的东北“二王”,犯事后一路南逃,一路行凶,闹得全国恐慌,最后动用了部队、武警、公安、民兵等多力量,最终被围歼击毙,多行不义必自毙,不论你武艺如何高强,行踪多么飘忽不定,再狡猾的狐狸终究斗不过猎手。如今的情形,和当年颇有点相似,唯有不同的是那是信息不便,经济不发达,没有这么多的、这么高的连锁悬赏。
如果有一天,罪犯真的被公众提供的线索抓获或击毙,已经累加到300万的巨额悬赏,会不会出现什么法律问题?
所有的悬赏都没有具体的地域界定,假使逃犯在A地被抓,那么CBD的奖金能否都兑现?如果不兑现这样的悬赏就失去意义,对警方的威信将是一个“郭美美”式的打击;如果都要兑现,那么这么多的悬赏,钱从何来,又经过了什么程序,合法吗?这种纠结,目前还被一种恐怖和焦灼笼罩,但是我坚信此案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中,要不了多久就会告破,那么关于悬赏的话题必然浮出水面!
现在公安一旦遇到遇到疑难案件,采取悬赏的做法,似乎成了一种惯例。比如武汉爆炸案就兑现了奖金,还演绎了一去动人的故事,看来悬赏对侦破案件还是有积极意义,这难道就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也或是我们公民有义务的折射吧,只要这笔钱来之合理,用之合法,笔者并不反对。
但是如果南京、长沙、四川等地的枪击案,如果是警方人员自己侦破,那么这笔悬赏会不会落地?这也是一个纠结,因为所有的悬赏都是开放的,并有排斥因素,看来如此悬赏,真正要落地,还是有些小麻烦的。兑现了就有滥发奖金的嫌疑,尽管破案充满危险和艰辛;不兑现,这也将是一种疏漏,对警方办案的积极性也是有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