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5日,因丈夫屡次背叛,杭州女子肖艳琴选择在自己的登记结婚纪念日自杀,其万言遗书成为网络热帖。
●当无数网友为其惋惜时,事件却发生了戏剧性转折。2012年元旦,肖艳琴好友的微博透露,肖艳琴并没有死。被“忽悠”了的网友,纷纷表示“被欺骗”、“很受伤”。
●生死之间,是道德伦理还是法律正义?请听法律专家如何解读。
肖艳琴事件俨然成了一出现实版的跨年大戏,就在众网民为肖艳琴自杀而扼腕叹息时,她却突然出现在北京电视台接受采访。突然的峰回路转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不仅让其前夫大喊“诈死”是一个阴谋,也让网络上的舆论发生急速逆转,之前一边倒的对丈夫和小三的炮轰和唾骂,转为对肖艳琴没死的质疑和批评。
网络舆情就是这样神奇,一夜之间被同情者可能受到非议,遭唾弃者也可能赢得英雄般欢呼,如此飘忽不定的舆论生态既源自互联网本身的不可控性,也源自网民在喧嚣围观中的非理性。只是放在法治的视野来审视,诸多网络热点事件的背后,真正值得关注的普遍性规则并不是个案中的是非对错,而是在互联网的信息革命条件下,我们如何去学会理性发声、举止有度,人们的网络言行在道德正义的高涨热情下,如何不超乎法律理性的引导与规制。
很明显,无论是公共权力还是公民个体,都尚未学会网络下的生存之道。在没有充分熟悉网络生活规律之前,国家未能就网民言行提供一套公平合理的秩序规则,众多网民单凭一腔道德热血打造自己的正义江湖,混杂中难免充斥着真假莫辨、是非难分的乱象。由“被小三逼死的原配”之网络始传,到万言遗书的网络曝光,及至死而复生的微博揭底,在直接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网络新闻的发布权毫无定所,公众信息的来源取决于那些被视为当事人最亲密的朋友亲人,基于这种缺乏基本证实的信息传播基础,道德感召下的网络舆论便迅猛地刮起了江湖风。当网民回过头来怀疑自己的善意是不是被欺骗、被浪费了,却找不到法律责任的归属之所。
在这样的网络江湖中,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信息发布缺乏必要的法律厘定。当论坛、博客、微博从单纯的私人空间演变为面向大众的公共信息平台时,信息发布者的责任如何认定?或是基于知情的揭秘,或是基于义举的曝光,或是无由头的揭丑,抑或是无中生有的造谣,每一种网络言行的背后都面临着法律保护和规制的难题。要求网民像记者那样对自己采写发布的新闻承担法律责任,这无异于扼杀襁褓之中的公共舆论;任由网民毫无限制地自由言说,在触及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利底线时似乎也太过放纵。
就实在法而言,网络上的虚拟行为本质上也可受到法律的调整,诸如网络诽谤、名誉侵权等言行带来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人们自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究;至于像有的网民那样微博直播自己的殴人计划,采取足以导致他人人身安全直接而明显的威胁方式,可能就要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戒了。在法律责任归属的判断上,一个贯通网络与现实世界的戒条是:一个人行使自由权利的边界就是到他人行使同样自由权利的地方为止。
当然,网络呈现出的公共事件情形是复杂的,像肖艳琴事件中,未经当事人同意上网公布万言遗书是否侵权?隐瞒事实告知公众当事人已经自杀身亡是否触及法律底线?乃至假设采取“诈死”、利用网络舆情抢占道德制高点是否理当被法律所否定?对此,法律规则的介入是很难作出准确评判的,即便是采取了网络实名制,也只能增强网民信息发布的自理性、自约束。
除却网络新闻的制造者,围观的网民本身也构成网络法治的重要责任主体。以往生活中囿于一地的小事件,在微博等新媒体的发酵下俨然成了社会热点,甚至动用公安机关和诸多公权力,互联网再一次拓展了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地。基于最普通公民意志体现的网络媒介,对政治和社会生活有着个人化的表达,人们最爱“揭黑幕”,并构建出一个极大的公共空间,这不仅加大了政府进行新闻控制的成本,也使法律调整的机制迎来挑战。诸多兼具个人和公共两种特性的网络媒介,虽然能够构建一个公共空间,并作为公共媒介显现出日益强烈介入社会的影响效果,但其源头上的个人化也让法律的调控产生复杂的矛盾心态。
其实归结起来,法律调整网络言行的纠结之处,就在网络舆情的动力机制在于道德,在于普通人的朴素情感;而法律介入的出发点则在于秩序,在于充分事实基础上的理性而合乎逻辑的规则推演。很大程度上,网络对公共事件的推动,对法治构建格局的变革,是确立在网民的道德正义感基石之上的。因此,对于一个尚未步入公民社会的国家而言,网络言路的大开,也让生活中稀缺的公民资源影响到网络。如何做一个负责任、理性的网络公民,同样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