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顾作义在全国第二届好人论坛上透露,广东正在修订完善省人大提请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诉法律责任。(12月18日《南方日报》)
时下,救人反被讹诈的尴尬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小悦悦被车辗压,18位路人无人施救,便是一个惨痛的例证。我们呼唤道德的回归,但我们更需要对道德进行有效的保护。广东修订完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诉法律责任,并给予见义勇为者重奖,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有利于彰显正义力量。
救人反被讹诈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一个社会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而且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然而,当被救助者丧失了诚信和良知,还理直气壮地去伤害行善者时,受伤的行善者却个个显得孤立无援,处在被动挨打的位置,为自证清白劳心费力。这时候,行善者是多么需要正义力量挺身而出。
而在此前,对于被救助者的反戈一击,有关部门似乎也是束手无策,要么提醒见义勇为也要“留一手”;要么建议“救人要自留证据”,要么在救与被救之间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即便是证明了被救助者在讹诈见义勇为者,也是放任不管,导致讹诈行为有恃无恐。试问,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当讹诈见义勇为者没有任何代价,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动作”,那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尊严可讲?如果人们都把道德、公德甚至做人的起码品德深藏起来,去充当冷漠的旁观者,任凭那些躺在地上等待救助的人痛苦呻吟,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文明可言?
因此,讹诈见义勇为当付出违法成本,法律应彰显“惩恶扬善”的正义力量。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替见义勇为者说话”,特别是司法机关,更应旗帜鲜明地站在见义勇为者的立场上,支持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将讹诈见义勇为的被救助对象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要知道,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一种褒扬,更是对诚信社会的一种引领。
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他们在司法纠纷中承担“零风险”,并给诬告见义勇为者戴上依法惩戒的“紧箍”,给见义勇为者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显得意义非凡。立法保护见义勇为,不能只是广东的“自选动作”,更乐见成为全国步调一致的“规定动作”,让每个见义勇为者都能够得到法律救济,得到全社会的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