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侃融,因一起拆迁户自焚事件,被曝于今年9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引咎辞职,但近期有网友指出其仍以原职参加各种活动。对此,其回应称至今仍未辞职的原因是“还在走程序”。
何为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干部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职务的行为,是领导干部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按此来理解,这个“引咎却不辞职”的干部显然没有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意识,所谓的“走程序”也只是一种托词,背后暗含的意思无非有二:或是不舍得放弃原有的权力,或是认为自己在拆迁户自焚事件上根本没有责任。
这就难免涉及到问题官员的任免、复出、处罚之不确定性上。按常理说,对于曾这种“带病”官员,本不该让其继续任职。奇怪的是,按程序来说,曾侃融“引而不辞”似乎也合乎程序。相关规定说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也就是说,在有关部门没有批复、没有为其合理安排相应工作岗位之前,曾侃融可以留在原职继续工作。
因而如果真要追究,充其量只能说是程序走得太慢,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说,问题官员提出引咎辞职后,相关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三个月内答复,为何迟迟不答复?公众有足够的理由怀疑。
更当值得深思的是,对于问题官员的辞职、复出和任用,应当接受公众更为严格的监督,而不是关起门来“内定”。最近有消息说,因江西宜黄拆迁事件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前县长均已复出,引来不少争议。细看这些争议就可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对这些问题官员复出的不透明表示不满。这种情形在黑砖窑、三鹿奶粉、重大矿难等事件后,相关责任人的低调履新都有所体现。
“一棍子打死”所有的问题官员,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干部问责的本义。而且公众质疑的核心也不是问题官员的复出、任用,而是其是否合理。宜黄拆迁官员复出时,抚州市给出的理由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两个在拆迁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究竟表现如何,又有何特长?遗憾的是,相关部门仍在自说自话。
这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们对普通干部的任用通常都有严格的公示程序,从而接受民意的监督。可那些因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干部,在任免、复出时连公示的程序都没有,实难服众。对问题官员的任用,应该有更为严格的公示程序,接受更为严格的外界监督,让程序透明起来,让公众有知情权,如此才会坦然面对问题官员的处罚和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