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称前江西宜黄县长苏建国出任抚州公路局局长,公路局工作人员证实该说法。另传前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该消息未获当地官方确认。(见12月4日《京华时报》)
2010年9月10日发生在宜黄的“拆迁自焚”事件,曾引起舆论哗然。9月18日,抚州市方面发布消息,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对该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对外发布消息,宣布对二人免职。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的心里必然疑窦丛生,“立案调查”为何没了下文?这两位官员在一年多后复出的理由是什么,都经由了哪些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审查?
要想还原类似事件的本来面目,首先必须弄清楚“免职”的含义。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并不包括免职。免职与撤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性质、内容要件和处理程序上却存在天壤之别,不能混为一谈。
虽然免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但在特定情形下,却适用于“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具有问责的意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不过,值得强调和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由此可见,官员被免职固然是一种问责,但时间期限仅仅为“一年”。一年后,被免职官员复出不仅不是问题,反而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甚至是符合“规定”的。或许正因为如此,现实里才会出现这种现象——一边是“问题官员”被一脸严肃、极其高调地免职,一边是被免职的官员总是快速低调、不出意料地复出,以至于一些人把“免职”简单界定为应付舆论、忽悠民意、逃脱责任的挡箭牌。
“真问责、真复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假问责、真复出”。因而,面对被免职官员频繁复出这个现象,追问复出程序是否公开透明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去追问当初的问责是否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如果对“问题官员”的问责,始终游离在处分种类和法律责任之外,仅仅局限于不痛不痒的免职,那官员在一年后复出,几乎是一种必然。
一言以蔽之,包括这两位宜黄官员在内的被免职官员的悄然复出,表面上是复出机制和复出程序的问题,但实际上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问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