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公开“三公”经费,强在哪?

时间:2011-11-23 14:16   来源:广州日报

  机关事务管理首次纳入法治化轨道。前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说起来,“三公”经费差不多是个让人耳朵起茧的话题,有关监管制度不少。雷同的制度多,差不多相当于后一个制度对前一个制度的否定。这次制定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也有这种意味。不同的是,该条例属于立法范畴,是有法律效力的,对行政机关向来喜欢遮遮掩掩的“三公”经费,有强制公开的性质。通俗来说,这是告诉某些行政机关,“三公”经费不是“机密”,必须公开,否则小心被告了。

  站在法治的角度,可以这样分析。但从执行角度分析,我们尚无法肯定该条例会比从前的相关规章制度更强硬。因该条例的制定尚在征求意见,我不妨对意见稿提提意见。

  首先,认真阅读了条例意见稿全文,我看不到它“强”在哪里。行政法规要有法律的严肃性,约束性表述必须尽量用“必须”、“禁止”之类字眼。但这个意见稿中则充斥着“应当”、“不得”等词,其中“应当”一词出现频率最高,我粗略数了一下,在全文约4700字的意见稿中,共出现了50多次。这样的表述,何谈强硬?

  更关键的在于惩罚措施。在意见稿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追责方式基本没多少法律性,主要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所指的“下列情形”有五条,每一条我都认为很严重。譬如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应属违反《预算法》行为,但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不知是何种情节?

  而对于拒不公开“三公”经费将受何种处罚,意见稿居然没有专门条款给予明确。这意味着,拒不公开并不属于严重情节。如果行政机关坚持不公开,公众又如何发现并举报“超预算、超标准”问题?此外,对于舆论呼吁的“三公”经费应详列具体开支科目,意见稿也没明确,而只是要求制定计划、纳入预算。假如行政机关给出一个笼统而模糊的数字,群众监督同样非常困难。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除了约束“三公”经费,对政府奢华采购等重大财政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对任何乱花钱行为,理当一概“零容忍”。起码,也应在“零容忍”指导精神下,强化法律的严肃性。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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