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行政软约束等于无约束

时间:2011-11-23 14:18   来源:山西晚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本报昨日19版报道)

  以往对于“三公消费”并非没有相关约束性行政法规,就以公车为例,什么行政级别的领导配备什么样档次的公车,早已有相关明细标准,但是,现实中究竟有多少严重违规现象,恐怕连纪委等法定监管机构都心中无数。

  行政法规洋洋洒洒,各种“不准”“严禁”字眼看似肃然,但却阻挡不住三公消费的滚滚洪流,恐怕就在于“三公消费”的行政软约束等于无约束。这首先来自于公共财政体系至今不够公开透明,从政府年度预算的人大审议开始,由于一本“糊涂账”让人大代表们无从置喙,导致财政监管的体制入口形同虚设。

  行政软约束还要归因于行政监管机关的脊梁不够“硬”。纪委监察部门是执行中央对地方“三公消费”的过程监督部门,审计部门是结果审核部门,但纪委监察部门受制于人事财政均归地方管理,缺乏监督到底的底气,甚至还有可能因为“三公消费”的利益均沾,成为隐性腐败的共同体——试想一个纪委干部坐在富丽堂皇但绝对超标的办公楼,享受着高出级别几个档次的豪华公车,动辄出国考察国外先进反腐经验,他可能会抵制让自身处处受益的“三公消费”么?

  “三公”行政软约束等于无约束,这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已无需再检验,遏制“三公消费”的唯一制度路径在于将行政软约束转化为法律硬约束。这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与时代发展滞后脱轨之处全面完善,比如《预算法》虽然赋予了人大种种预算监管职责,但在包括政府履行财政公开义务、人大否决权行使等细化法规上相对缺失,政府与人大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够清晰,容易造成监督者无权可用而被监督者权力过大。

  第二点是更广泛的公共监督赋权。比如舆论监督的进一步开放,对《政府信息公开法》赋予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供制度保障,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责逐步走向第三方独立,如此才能形成对三公消费的监督合力。

  最后就是逐步形成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梳理包括税收体系、行政收费体系存在的种种弊端,为民众减负更要让民众享有各种法定权利,避免政府财税及行政收费权力过度膨胀,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的市场法治成型。

  没有以上三点体制改革为基础,“三公消费”就会一直在行政软约束等于无约束的怪圈中打转转,这显然不利于未来的政府绩效深化改革。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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