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听取意见不审议”须硬约束

时间:2011-11-21 10:49   来源:广州日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应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不能提请制定机关审议。(11月20日新华网)

  一句“未经听取意见,不能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击中了当下一些地方规制和决策的要害。

  从形形色色的乱收费,到某个污染工程的落户,再到地方的拆迁,公众的生活中充斥着这种“未听取意见就强制实施”的现象。

  让听证成为进入审议程序必经的过程,是基本的立法常识。规制和立法,如果未经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未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是根本不能纳入审议程序的。可这样必经的过程,常常被故意绕过去了。未听取意见,不能提请审议——将这样的立法程序明晰化,有利于立法听证的制度化和阳光化。

  可是,这样的规定亟须细化和规范化,而不能仅是笼统描述。比如,对“听取意见”的标准和方式就必须严格规范,否则伪听证、伪民意之类会大行其道。曾引发舆论激烈反对的车船税法草案,在提交审议前也听取了“民意”。可是,正如后来有人大常委批评的,草案征求了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的意见,但是没有认真听取广大消费者和车主的意见。显然是一种选择性地“听取民意”,只听取那些“自己想听的民意”,而不是尊重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声音。

  除此之外,比“选择性”听民意问题更大的是伪听证,用文字游戏“左右”民意,根本未经听证,然后造出一个“多少民众支持,多少民众反对”的统计。或者,即使开辟了民意表达通道,但最终的数字却是由官方操纵的——虽然多数民意反对取消黄金周的改革方案,但最终的调查结果却显示多数人支持;每一次舆论都激烈反对水价上调,可各地听证却往往显示“一致同意通过”。抑或是在调查表上进行“操作”,设定选项时做手脚让公众无法真实表达,比如幸福感的调查,你是“满意”还是“非常满意”,根本没有“不满意”的选项。

  说白了,不怕相关部门不听取民意,就怕伪装出听取的样子,实际上却一意孤行。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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