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广东省委巡视机构挖出大量干部违法违纪线索,涉及地厅级干部18人,处级干部22人。近日,省委巡视办公室向媒体公布了部分相关案例。(11月17日《南方日报》)
媒体根据通报主要介绍了三个案例:其一,县委常委利用职务影响,将身为警察的儿子带薪送去新西兰留学。对此,韶关市纪委责令刘某向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其子退回工资补贴27937元;其二,省直某局办公室副主任彭某三年考核不合格仍被提拔;其三,珠海市某区委常委、宣传部长谭某擅自携丈夫和区委宣传部、电视台工作人员共7人自驾车到江西井冈山等地旅游5天,开支34247元,在电视台下属广告公司等单位报销。对此,珠海市纪委决定给予谭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按副科级干部另行安排工作。
我们看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都是“某局”“某单位”的“某某”。我不知道不向公众公开犯错误官员的姓名是依据什么规定,是为了保护这些官员的面子?还是为了向群众保密?印象中,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并没这方面的规定。而公众应该有知情权,更有监督权。一个公务员违纪被处分,难道不应该告诉纳税人?
如果连被处分的官员姓名也不公布,我们实在怀疑这样的处理是铁面无私,还是害怕得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