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私用”征地款,用制度杜绝挪用行为

时间:2011-11-16 11:21   来源:人民日报

刘坤绘

  事件

  广东惠州:

  村委会“私用”征地款

  据《南方日报》报道,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半数征地补偿款约3000万元,被部分村干部私自用于购买“安心得利”银行理财产品。因未经村民同意便将征地补偿款用于投资,且投资收益“不知去向”,自2010年7月开始,新群村12个村小组长虽多次收到由村委会下发的土地补偿款认领通知,但至今仍有10个村小组拒绝前往领款。

  惠州市公开征地文件显示,从2007年开始,先后征收了新群村1685亩土地,其中530亩属于村集体土地,1155亩土地属于该村15个村小组中12个村小组的集体土地,新群村共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多万元。

  据中国农业银行马安支行证实,该行分别于2010年7、8、10、11月份和2011年的6、7月份先后共向新群村委会售出6期名为“安心得利”的理财产品,每期交易金额为3000万元。新群村购买的6期产品都有获利,最早的一期为2010年7月份,获利为5万多元,最近一期为今年7月份,获利为13万元。(刘坤)

  评析

  用制度杜绝挪用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由此也产生了对失地农民利益进行补偿的征地补偿款,这笔款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往往数额巨大。征地补偿款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管好和用好征地补偿款,是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对征地补偿款的实际使用和分配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甚至是挪作他用和贪污腐败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广东惠州这起事件,虽然新群村的部分村干部没有将征地补偿款装入自己腰包,投资行为也收到了利润,但仍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应该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发现有侵占和挪用行为的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新群村村干部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就违反了专款专用制度,属于挪用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从程序上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因此,村委会成员未经村民大会讨论而私下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并且没有公布和接受监督也是不合法的。

  对于新群村村委会的上述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村民可依法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救济:一是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干预;二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法撤销村委会的决定;三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村干部作出的决定,并让有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和管理意义重大,对于表面上是从农民利益出发而进行的投资理财式的挪用行为,也应加以禁止。首先,在程序上这是违法的,不符合村务和财务公开的要求;其次,出于保值增值目的进行的行为也可能演变成非法目的的行为;再次,投资有风险,用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进行的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还是要由农民承担。

  因此,在实践中,要坚决杜绝挪用行为,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款管理和使用。一要严格依法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制度;二要建立健全专账专户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三要在程序上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规范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好款项使用和分配中的矛盾,切实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私自决定、挪作他用问题的再次出现。(符启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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