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社科院发布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指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水平低下,国企百强的社会责任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半国企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披露十分缺乏。
走在大街上,如果随便找个路人问问,不论是国字号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时,很可能看到的是一脸茫然。记得今年2月21日的《人民日报》透露,2010年国企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而上缴红利仅440亿元,曾将国企推上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包括国企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热议。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来源于英美等国,指的是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包括企业对员工、消费者、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福利慈善等方面的责任。1919年,美国发生了著名的“道齐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福特公司管理层以降低汽车价格、提高汽车质量、投资建厂以增加就业机会为由,打算停止分发股利。法院认为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只能服务于股东的营利目的,其自主权限于为达此目的而选择不同的手段,而不能扩大到改变这一目的本身,判令福特公司继续分发股利。在这个判例的带动影响下,美国出台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反观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有红不分”、“多红少分”的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长期为投资者所诟病,社会责任的缺失可见一斑。
不久前,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4586位企业经营者开展问卷调查,在了解对促进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看法时,54.7%的企业经营者选择了“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这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立法的滞后和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约瓶颈。目前,尽管在我国《公司法》中提出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但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充其量只起到了一个宣示性作用。
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永续经营,只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才能在自身发展中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指出,我国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社会责任暴露出的问题,尽早研究和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以防走在外国的后面,掣肘我们的发展。
笔者认为,如果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仅仅停留在道德义务层面,企业就没有动力和责任去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中不仅要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对于怠于或拒不履行者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处罚。换言之,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当是“硬约束”,而不是“软指标”。我们呼唤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