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近些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及各种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情况并未出现根本扭转。(11月8日《经济参考报》)
这年头有些事情很奇怪,比如举凡社会话题,矛盾来了,提及解决之道,首先就是呼吁立法——“立法”于我们就像一袭心仪已久的裙子,看着人家穿眼馋久了,一朝得手,便以为春夏秋冬、婚丧嫁娶通用。“立法依赖”就是这么个东西:一是不管什么问题,先立法再说,以为“一法解千愁”;二是一旦发现法之不彰,就继续呼吁再立法,补丁复补丁,抱定“魔高一尺、‘法’高一丈”的态度。
强拆上的事情,乖戾忤逆而无须言语。相关领域固然有立法滞后的问题,但就强拆本身而言,绝非“缺法”,而是“执法违法”、“知法违法”。因此,新的拆迁条例颁布之后,出现三种“功法”与之相抗衡:一是“化骨绵掌”——新法不仅未能有效规范公权对房屋的征收与拆迁,在某些地方,因简化了拆迁环节,导致拆迁更具随意性;二是“李代桃僵”——新条例实施快要“一周岁”了,然而紧随其后、出台落实细则的地方少之又少,更有地方部门干脆以“拆违”名义继续推行强拆;三是“装傻卖疯”——常识都知道,“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无效”,但有些地方为不影响土地财政收入、不增加征收麻烦、压低补偿费用等,要么是拖延新条例的落实,要么是依然认准旧法混水摸鱼。
如今又有专家开出“药方”——表示要根治违法强制拆迁还需“加大‘首长问责’力度,并完善司法追责”,最好是再来一些相关立法,细化条例、推进落实。问题是,推动少数地方政府强拆冲动的,是对法纪理解有误吗?土地财政不改革、楼市走向不明朗,暴利迟早还是强拆的“双核引擎”——至于你立什么法,无关痛痒罢了。道理何在?古人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对于强拆,还有什么大过《宪法》呢?再具体一点,《物权法》早就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务院也是三令五申反对暴力强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然而,推土机还是彪悍地开到了业主的楼下。利益关系不调整、权力属性不明确,拆迁上的悲怆,如何不会在其他任何一个“公权与私权博弈”的领域上演?
地沟油要立法、加班费要立法、国考泄题要立法、保护好人要立法……法律忙得晕头转向的时候,必有一些要素闲得发慌。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靠法律调整的,“立法依赖症”早就该醒醒了——法律,效用总是有限的;而法律的最大效用,也绝不是靠“独唱”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