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

时间:2011-11-08 10:4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被车撞伤遭遇路人冷漠、深圳公务员廖天野殴打辱骂父母等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社会道德问题的深思。人们期待通过加强“官德”建设、发挥官员道德示范作用,以引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中组部有关人士透露,将于近期下发关于干部德行考核文件,针对“德”制订了全面考核标准,包括孝道在内。(《南方都市报》11月7日)

  公职人员的行为对社会群体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因此,对公务员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无可厚非。“官德”建设确实与官员的个人道德水平紧密相关,每个官员,只有提高自我道德修养,严格自律,整体的“官德”水平才能有所提升,因此,对每个干部自身的品德修养进行考核,确有必要。

  不过,在重视官员的“个体道德”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官员中客观存在的“群体道德”。无论是普通社会成员还是机关官员,都有表现于自身的“个体道德”,和表现于群体行为之上的“群体道德”,而官员的“群体道德”属性尤其突出。这是因为,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其本身彼此间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构成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谓官员的“群体道德”,就是官员群体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取向和道德行为。

  一方面,官员的“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是相一致的,每位官员的“个体道德”都能够做到表现优良,官员的“群体道德”自然也能得到提升。然而,另一方面,官员的“个体道德”并不等同于“群体道德”,“群体道德”也并非完全取决于“个体道德”。这是因为,官员“群体道德”带有深深的权力烙印和体制影响,有其自身的发展逻辑。

  历史上,所谓“举世皆浊我独清”、“官官相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等等说法,实质上都说明,官员的“群体道德”超越“个体道德”而存在。一个自身品德优良的官员,置身于官员群体之中,往往不得不“舍个性”而“取共性”,主动或者被动地适应官场环境和规则,服从于整个官员群体的道德取向和道德作为。如果官员群体的道德价值发生偏差,那么,单独的个体官员的道德操守,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所以,纵然有屈原、岳飞、包拯、海瑞、于成龙等在个体道德操守上达到相当高度的贤能之官,也无法撼动整个官场的潜规则,无法挽救当时整个官场道德体系趋向没落的趋势。更多曾经“饱读圣贤书”的人,一旦走入官场,就不得不随波逐流,甚至变本加厉,面目全非。

  封建时代“以孝治天下”,在法治意识缺失的情形下,其对官员个体道德的重视是极致的,“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修身齐家”的佼佼者,才有资格“治国平天下”,但这并不能避免“礼崩乐坏”的局面反复出现。可见,仅仅强调官员“个体道德”而忽视整个官员群体的道德取向和道德作为,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我们在高度重视对官员“个体道德”要求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官员“群体道德”的建设。官员“群体道德”,表现为整个官员群体的道德价值观念,实质上就是整个权力体系的道德价值取向。应该说,在民主法治的时代,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力必须全部用来为人民服务,这是最基本的权力道德规范,也是官员们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群体道德”。有了这样的“群体道德”,每位官员一旦进入官员群体,就须自觉遵循这一群体规范,其“个体道德”也就随之得到加强。

  如果说,加强官员“个体道德”修养,主要靠宣传学习、严格自律、科学考核、有效监督等,那么,加强官员“群体道德”建设,则更需要深化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改革,强化对公权力的依法民主监督约束和绩效考核。权力有“权德”,官员才会有“官德”。两者相铺相承,整个“官德”建设也就事半功倍。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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