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县农业局接连曝光了两桩事,都是前官员因为腐败被判缓刑,刑满之后,又神奇地恢复公职岗位,在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不用上班,却拿着工资。一个是县农业局原局长蒋文学,一个是该局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
该县外宣办表示,已成立由县纪委牵头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但在这之前,面对媒体,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员给了一番“绕口令式”的解释: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要开除,但他们两人被判缓刑时,法规还没出台,所以没开除;两人被判缓刑后,也不再属于公务员身份。而这两部法规生效时,他们两人已不属公务员了,而是事业单位人员,所以法规对他们不适用。
这个“官方逻辑”实在有些雷人!既然两人从来都没有被开除过公务员身份,为何等到要开除他们的法规实施时,他们就不是公务员了,就可以不适用了?这是玩弄法律,还是在挑衅民意?
首先,要承认,我国有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方面的立法,出台较晚,尤其是对违法公务员的惩处的规定,曾经存在漏洞,给个别基层单位留下了“操作空间”。但像禄劝县这样面对媒体监督还“总是有理”,从行政机关变身事业单位,规避法律,百般维护腐败官员利益,还是比较少见的。
1994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犯罪如何处理。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也没有十分确切的规定。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补上了这个漏洞——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即无论被判处实刑或缓刑,都要开除公职。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否也应该参照公务员相关管理规定来执行?
更让民意情难以堪的是,官员执掌公权,理应是守法表率,而不应是钻制度空子。公众无法容忍一个因为腐败犯罪而落马的官员,还继续窃据公器,这是很朴素的要求。从此前曝光的多起“贪官获罪后依旧吃官俸”来看,地方政府应对比较积极,并没敢钻法律空子,挑战公众监督。如温州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被判缓刑后,“保留公职,不上班照样领工资”被曝光,蒋迅即被开除公职。
再看禄劝县,以农业局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为例,他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张本发仍在上班,虽然只发工资的60%做生活费。很明显,张、蒋两名被判官员,从未被开除过公务员身份;在刑满恢复公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生效,当然应依法开除其公务员身份。但当地官方解释是:此时他们已不是公务员了。试问,禄劝县何时开除了他们的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由纳税人供养,理应受到公众监督。漫说不开除“罪官”,于法有悖;即使法律有“空子”,纳税人也无法容忍用税金供养一个因为腐败落马,被判刑的前官员。当地政府岂能亵法律,挑战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