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明星女市长李启红的“痛苦”与“痛哭”

时间:2011-11-01 10:59   来源:人民网

  落泪总在伤心时。“痛苦”可视作一种极端的伤心,它也往往伴随着“痛哭”。痛苦的程度通过痛哭来表达,两者之间总是相互印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痛苦与痛哭该称得上一对“孪生兄弟”,不离不弃,形影相随。

  日前,广东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一案一审判决结果揭晓。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接受判决的,还有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启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等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0月28日《广州日报》)

  李启红案发前,曾有“明星市长”、“品牌市长”、“中山铁娘子”的美誉,应该是见过世面、经得起风浪,并有很强的自控能力的。想来贪官落马后几乎都要经历的审判、判决这道坎,她应该很清楚,至少不至于在法庭现场“失态”。但据报道,李启红在宣判结束后,居然“情绪颇为激动”,“我的两个罪比以往犯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并质疑“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别,以及罚金数额的计算,然后失声痛哭,“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法官安抚其情绪后,她泣而表白,“我是从骨子里热爱党的,我身上还有好多好的品质”; “我十分后悔痛恨自己的过错,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请法官相信我”……

  在我看来,李启红法庭之上的“痛苦”与“痛哭”,应该不是她一时情绪失控的“失态”;而是她这个曾经的“铁娘子”,用这种看似“失态”的特殊方式,试图传递出她诸多的“哭外之意”——

  后悔。论者对贪官的忏悔与表白,常常表示怀疑,以为那都是秀,装个可怜兮兮的样子给人看的。而“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当是李启红悔意的真实表达。从高高在上的一市之长到接受判决,这样的落差,当然是她人生“最痛苦的一天”。正所谓“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至少,她的“痛苦”中,蕴含着相当程度的后悔成分,也一定包含对自己无所顾忌敛财行为的否定。

  喊冤。李启红一定研究过“以往犯同种罪的人”的判决,也一定思考过从起诉到开庭的“情节严重”。于是,她发出“我的两个罪比以往犯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的感慨,并能够提出对判决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质疑。通过这种感慨和质疑,完成了她“蒙冤”的表达。辅之以“骨子里热爱党”、“一定好好改造”的表白,以及洒向法庭之上的泪水,她把自己打扮成了21世纪的“窦娥”,或者比“窦娥”还冤。可能她期待着“给我些时间,我要考虑”之后的峰回路转?

  总之,李启红法庭上的“痛苦”与“痛哭”,是她“深思熟虑”后的必然,并非什么“情绪颇为激动”。不过,这些在她“考虑”之后能起多大效果,恐怕只有“法”知道了。她或许没想到的是,她的“痛苦”与“痛哭”,对所有从政为官者而言,都该是一个镜鉴:看李启红的“痛苦”状,听李启红的“痛哭”声,可能就自动打消了贪的念想、终止了腐的行动?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