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当从“信用政府”破题

时间:2011-10-21 10:57   来源:山西晚报

  国务院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要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本报昨日21版报道)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提出要 “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这既规定了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也指明了构建诚信社会的努力方向。笔者以为,在中央列举的诚信建设四个方面中,“政务诚信”是引领和推动社会其他层面的诚信建设的关键,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首先致力于打造一个让社会认可、让人民信任的“信用政府”。

  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既是信用体系的科学规划和制定者,也是确保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践行者和监管者,其表率作用至关重要。正如《论语》所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府如果不能在打造诚信社会中发挥榜样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政府在丧失诚信的同时也会失去民心。

  笔者以为,打造“信用政府”需着重抓好决策层和执行层两个方面的诚信建设。

  一是决策者要确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恪守执政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诚信。政府的不诚信行为可归纳三个方面:一是滥用权力,创造权力,权大于法,导致权力缺乏制衡和权威性;二是政出多门,政策多变,政令不畅,导致政府缺乏公信力;三是政府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导致工作缺乏科学性。实践证明,政府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社会运行的成本成反比。政府失信往往会导致政治程序偏差、经济秩序失序、市场秩序混乱,从而造成了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因此,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从打造阳光透明政府、有限权力政府和与公民均衡制约政府入手,确保人民对政府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反思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的背后,无不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有直接关系。如一些部门奉行“民不告,官不究”的办事原则,履行职责不积极、不认真、不主动,导致防线不牢,监管滞后;有的部门有悖职业道德,唯利是图,搞选择性执法,甚至与不法之徒沆瀣一气,充当违法者“保护伞”;更为可怕的是,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也干出了大量破坏诚信的事情,诸如受贿索贿,徇私枉法,以“法”谋私,枉法裁判,大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等。由于政府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组成的集合体,部门的失信对“信用政府”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因此,打造“信用政府”务必要从创建“信用部门”开始。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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