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能由伪造公文者“领衔”调查自己?

时间:2011-10-17 13:18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6年,郑州市民黄中建等合伙到新郑市投资新型建材厂,同年10月,该市发改委给其函称:“备案申请已经河南省发改委同意。”2007年4月,该厂领到营业执照。可生产不到两个月,建材厂就被拆除。黄中建后知这份省发改委批文是假的。近日,省发改委确认批文是假的。14日,新郑市回应,要求由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予以调查处理。(10月16日《新闻晚报》)

  虽然新郑市回应假公文的态度较好,值得肯定,但怎么能这般轻描淡写,由伪造公文的机关领衔组成调查组,去查自己的问题?的确,机关伪造公文如今不算新闻了,之前就不断有媒体曝光过一些公共机构出假公文的案例,甚至国家税务总局,也闹出过“乌龙假公文”怪事。最后,这些事的走向,往往还是“神龙见头不见尾”。调查处理往往都是“装装样子、表表态度”罢了。难怪有人称,别以为会处理谁,说不定来日就有调查结果公布:市发改委的临聘人员伪造的,或是打字员打错了字。

  这起事件,的确给人云里雾里的感觉。里面充满着太多未知事项,比如究竟是不是“说批便批、说拆就拆”,究竟有人是否在建厂时存在“利益输送、浑水摸鱼”的问题,我们仅从报道中难以看出。但从黄中建等人与新郑市发改委这起建厂拆厂的长达数年的纠纷过程中,曝露出的有人弄虚作假的问题是明显的。而且从省发改委档案室的这名主任坚定的语气中,我们已经较为清晰地感觉到,相关部门应该尽快问罪这起伪造公文的机关或个人。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管新郑市发改委当时出于何种目的,这样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理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另外,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公职。当然两者合一,这些伪造公文者,理当为之付出代价与成本的。

  我注意到,也有网友发帖称,这样依法处理,是不是对公职人员处理过重?新郑市发改委当初伪造省发改委的批复公文,说不定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呢。他们不为私而为公,犯得着如此严处吗?窃以为即便这样,也不能成为违法违规者脱责的依据的。因为公职人员更应该作遵纪守法的急先锋,如果总拿“发展经济”的理由去为违法违规脱责,这势必对民众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是潜在的,更会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构成极大伤害。

  政府部门也造假,不仅涉嫌违法,还是行政伦理的公然丧失。于此公共行为失范下,百姓会失去了可以信任的基石。一旦政府在民众心中失去了公信力,那想挽回来将会付出极大成本代价,甚至还会最终面临徒劳的命运。总之,唯有对每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问罪,才能树立国家机关的公平性、权威性,才能止住公信力下滑的脚步,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完成份内之事,做好人民的勤务员。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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