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社团组织有关的非法敛财丑闻接连爆出。如“共和国脊梁”评奖丑闻牵出了“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又牵出了“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等等。过于泛滥、缺乏监管的社会团体,滋生乱评比、乱培训、乱收费现象,不仅耗费了社会资源,给各地企业和民众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伤害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有的甚至成为以权谋私、腐败挥霍的“温床”。对此,社会团体的国家主管部门已启动了治理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应该规范和引导好有关社会组织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十分迅速。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4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9万个,基金会2311个。照此预测,今后,各种社会组织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看到社会组织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还存在着发育不足、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社会公信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是现代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拓展国际交流。
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如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建立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体系。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些微观层面、社会服务性质的工作和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对社会组织的人才进行培养;推动完善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
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推动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社会组织要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民主决策制度,同时还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还要依法加强监督,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防止个别社团组织“拉大旗做虎皮”,非法敛财,破坏法律和秩序。社会组织只有在宪法框架下,遵守相关法律,良性运行,才能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