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法强拆要对官员多用刑罚

时间:2011-09-27 10:16   来源:人民网

  对违法强拆,只有依法多动用刑罚手段,才能真正遏制官员的政绩冲动和胡作非为的放任心态,从而催生正当、合理的征地拆迁秩序。

  据新华社报道,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近日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这些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其中违法违规强拆6起,虽属依法依规拆迁但由于现场处置不当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的5起。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从实体、程序和补偿等方面对拆迁行为做出了规定,这本使很多居民的房屋多了一份保障。但各地此起彼伏的拆迁惨案告诉我们,在地方政绩的诱惑下,不少地方官员依然无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这次国务院四部门的问责,正是对地方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惩处,它犹如一记醒药,给各地沉浸在依靠胡乱拆迁所建政绩中的官老爷们提了个醒,这显然有助于警示地方官员依法依规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胡乱拆迁制造更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们注意到,这次各地调查处理有关事件,实际上秉持了两个原则:对官员以党纪政纪处分为主,对直接违法违规强拆的人员以动用刑罚为主。

  比如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违法强拆引发伤人一案中,区拆迁办在未按照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经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就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强拆,致使承租人砍伤1名协警和1名强拆人员。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兴隆台区区长刘世杰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李炜兴隆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职务;给予其他官员以轻重不等的党纪政纪处分,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认为,辽宁省这种处罚结果,虽然严格区分了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表现出相对合理的一面,但从事件的性质和当前违法强拆未得到遏制的势头来看,对官员的处罚仍显不足。

  违法强拆,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住宅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别说直接毁了公民的房屋,就是未经允许的侵入,都可能构成非法入宅罪。所以,违法强拆,应当被作为一种情节严重的综合性犯罪来严厉打击。

  我们更要意识到,地方开发商和一些拆迁公司之所以敢于和乐于违法强拆,不仅源于利益冲动,更源于地方政府官员的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受益。盘锦市的前述案例,就是当地兴隆台区政府领导的直接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官员卷入非法强拆,完全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应该从遏制官员冲动、铲除非法强拆的真正根源出发,加大惩处力度,对卷入的官员,特别是那些授意、批准和明显纵容非法强拆的官员,不管其级别多高,都应该动用刑罚手段,根据其行为性质,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处罚,甚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入宅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处罚之。

  各地方官员应该认识到,非法强拆和违规强拆,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之一,也是当前贫富对立、干群关系紧张的最主要表征之一。各地党委政府应当从维护政权稳定、维护人民利益的双重角度,加大力度对违法强拆的官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只有依法多动用刑罚手段,才能真正遏制官员的政绩冲动和胡作非为的放任心态,从而催生正当、合理的征地拆迁秩序。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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