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水县一女子到派出所为孩子办户口遭办事女警怒骂。网络曝光后,县公安局回应:已将“发飙女警”、聘用人员、非在编的蒋某辞退。
其实,蒋某是否外聘人员并无关紧要,有编制也好,系聘用也罢,都是与义宁派出所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公事都代表单位形象,“竟然发怒拿起台面资料砸向办事居民”都属于职务行为;更何况,当时“周边众多警务人员围观却无人上前阻拦”。修水县公安局回应称“蒋某为聘用人员,并非在编警察。”,并不能令义宁派出所全身而退:这么多可能“在编”的,没出手制止,跟被辞退那位有什么两样?从“发飙女警怒砸办事居民”事件中择出,撇清干系;倒是表露出对外聘人员的深深的歧视。
我所以这么说,因为修水县公安局回应的“蒋某为聘用人员,并非在编警察”,在此语境中并不仅仅是个事实判断,而是带有着鲜明的价值判断和情感偏向。因为如前所述,蒋某是否外聘本无关紧要,与“发飙打人”,并无必然因果联系;“蒋某为聘用人员,并非在编警察”,也并不能影响或否定义宁派出所职员怒砸办事居民事实的成立。在修水县派出所眼里,将“聘用人员”蒋某予以辞退,似形象就没受到影响,这不是掩耳盗铃么。
如果说,“发飙女警”是对公众情感的第一次伤害,那么,修水县公安局“蒋某为聘用人员,并非在编警察”的回应所表露出的对聘用人员的深深的歧视,则不啻是对公众情感的第二次伤害:怎可俨然把公民分为三六九等,流露出体制内人员的高高在上的优越感,而视聘用人员为“祸胎”呢?(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