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街道办事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时间:2011-09-06 15:19   来源:燕赵晚报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金华表示,中国城市的管理层次较多,街道办居委会行政化严重,未实现了解基层民意、化解基层矛盾等功能。安徽铜陵已全面撤销街道办,如评估效果良好,将在全国推广。(9月5日《京华时报》)

  一个常识曾经被反复重申:行政级别越多,行政效率就会越低,人浮于事还会造成财政压力。当下,我国各城市的街道办到底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行政角色呢?中国城市的管理层次比较多,一个市就有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街道起的只是个“二传手”作用。街道办没有区县职能部门的职能,也没有服务百姓的功能,它的存在只证明了权力的管理作用。

  对于社区或居委会而言,街道办事处的存在,相当于在自己与区政府、市政府之间多加了一个中间层。街道办既不可能下到基层按照上级指示落实种种任务,也不可能为市民办成实事,相反还会因为“上传下达”功能容易让居委会或社区变成了街道办下的一个“小衙门”。

  站在社会发展趋势的角度说,社会自治是大势所趋。这需要行政管理逐渐放权,也需要基层政权更加民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近日在《人民论坛》撰文提出,“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是一种非政府行为,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形式,是一体之两翼。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良好的社会治理而言,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一言以蔽之,实现社会自治,既能扩大民主,也能减少行政成本,实现自治就是社会的发展进步。

  本质的问题在于,放权不等于撤销机构,撤销了机构也不等于放权。如果在撤销了街道办事处之后,居委会与社区每天还都要面临大量的“红头文件”要处理,居委会与社区相信也不会在短时间内成为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相反,还可能会成为缩小版的街道办事处,之前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权力被分割到每一个居委会或社区上面,他们变成了新的权力机构。

  所以撤销街道办事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放权并帮助整个社会实现自治才是最终的目的。如其不然,强权管理仍然会存在,市民自治也将只是个传说。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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