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陕西省政府为一矿产权纠纷案函告最高法,恳请不要维持原判。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已二次宣判。判决书显示,陕西省政府所持观点得到支持。另据了解,此前一审胜诉的凯奇莱公司法人代表,已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8月31日《新京报》)
这起备受关注的行政干预司法案的当事双方分别是,陕西省政府下属的西安地质勘查开发院和一家名为凯奇莱的私人公司。两者对簿公堂,并引来陕西省政府出面干涉,源自对一块储煤15亿吨煤田勘查合同的纠纷。如今,这份合同背后隐藏的财富数以千亿。2010年8月2日,中国青年报以《公函发至最高法 谁在干预司法》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
而今,一年多过去了,从媒体的表述中,公众不难发现,此前一审胜诉的凯奇莱公司再审败诉,陕西省政府所持观点得到支持。据赵发琦透露,自中国青年报报道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政府之间的官司后,倒霉事就接连不断。被罚款、被注销工商登记、再审败诉,今年8月19日,不断上诉的赵发琦被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逮捕,接下来,该是对赵发琦定罪量刑了,这起“公函发至最高法”事件似乎也要就此收场了。
然而,且慢。虽然公众不是局内人,更不是法官,依据媒体披露的有限信息,尚不能判断“公函”和“再审败诉”是什么关系,赵发琦是否真就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足以被逮捕法办,但是,从这个案子的一系列“走向”来判断,终究存在诸多可疑,不该草草收场。
首先,且不说这样的“公函”本就不该发。既然发了,咱就说“公函”干预了司法没有?针对这个公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曾于去年2月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指出,“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显然,公函的存在(无论其措辞多么委婉),却着实说明了存在案外的力量试图干预审判机关对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其次,最高法受到了“公函”的干预没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受到当事各方甚至案外方干预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法官可以自律,但却无法抵御某些案外方,尤其是掌握强大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的干预。而人民法院之外的公权部门作出的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认定,公函中“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等用语对司法裁判的异议,都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公然挑战。当自律的法官遭遇公权力对司法权行使的干预时,“再审”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公函发至最高法”还应有“下回分解”,不该就此收场。什么叫“恳请不要维持原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岂是可以“恳请”的?如果“公函”不是干预司法、没有干预司法,那么理由何在?如果“公函”已经属于干预司法、已经干预了司法,那么责任何在?总不能想干预就干预,干预了就干预了吧?如是,公权力还有什么不能的!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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