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该县张家湾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法庭上,曾演绎过富有戏剧性的一幕:石某扛来一麻袋荣誉证书,包括“优秀党员”、“省级劳模”等等,力图减轻对自己的判决。然而,这些荣誉证书显然未起作用,法院还是根据法律和其犯罪事实作出了上述判决。(《华商报》8月28日)
石某确有一些天真,于他心目中,功与过在法律的天平上同样可以称量和交易。殊不知,《刑法》第四章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确定的减轻处罚,主要限于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法院的判决无疑给石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但转而思之,即使功能抵过,这一麻袋荣誉证书又价值几何?能抵多少过?
这些年,在法庭上展示荣誉证书已然成了不少受审官员的“保留节目”。北内集团总公司原房管科长孙大庆,利用负责北京朝阳区“城中村”整治工作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拆迁名单,冒领拆迁费74万余元。受审时,孙大庆的律师拿出孙的24本荣誉证书,以图轻判。面对受审官员的“证书秀”,估计不少法官已经产生“免疫力”了,甚至可以得出“荣誉证书越多越说明问题越多”的关联推断了。
从另一个方面看,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石某筹资修建了拦河大坝使灌溉面积达500多亩,全村人均年收入达到2700元。这些本是职责范围内的贡献,竟然换来了一麻袋荣誉证书,突显当下荣誉授予机制的弊病。其一,荣誉滥授。荣誉的正式性决定其不能随意授予,而现实里,荣誉俨然是批发市场上廉价的草帽,想评就评、想授就授,甚至花钱就能买,只要你敢戴,“共和国脊梁”这样的帽子也能编出来。其二,缺乏民意参与。不少地方搞评先评优活动,往往由上级发起和主导,民意被阻隔在外,进而出现褒贬同集一身的现象——原山西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玉德河私藏枪支、家藏1200万元巨款,被当地群众视为一霸,可他竟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
荣誉的日益贬值,对荣誉本身是一种伤害,对获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也是一种嘲讽。要让荣誉回归底色,成为“荣”誉而非“损”誉,我们的荣誉授予机制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石某固然天真,但他的荣誉至少还有点“干货”。令人担心的是,若如果某一天,有贪官扛着一麻袋“山寨脊梁”版的垃圾证书要求轻判时,那可真是浪费庭审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