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文化是科学立法

时间:2011-08-23 14:26   来源:燕赵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订的条文超过刑诉法条文的1/4。草案将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及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等条文。(8月22日《京华时报》)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颠覆了传统的大义灭亲理念。有专家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自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说,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亲亲相隐”而不提倡绝对的大义灭亲。

  所以,现在刑事诉讼法若明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确实是一种文化回归。此次修法考虑了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注重了立法中的文化因子。这是此次修法中的新颖亮点。

  科学立法,应该有这种文化视角。注重了法治中的文化元素,法律效果才能进一步彰显。比如,修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若是从文化视角来完善这条规定,效果会更好。此类规定,早已见诸法律规章,但现实生活中,强迫自证其罪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就是因为这不仅涉及一些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的健全问题,更涉及一些法律文化的缺陷问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向来缺乏尊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理念,传统文化中有过于浓烈的官本位思想,执法者很容易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强迫自证其罪现象屡禁不止,此谓文化欠缺。

  刑事诉讼法修订若在明定禁止的同时,明确阐释本条规定是提倡何种法律文化、反对何种法律文化,比如加上“强迫自证其罪不符合以人为本理念”、“保护公民沉默权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等定语,则在完善程序规定的同时体现了对现代法律文化的塑造,从而更能突出立法精神,因此有利于使法律更好地落到实处。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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