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五条禁令违法”别只当做笑话听

时间:2011-07-19 16:01   来源:检察日报

  女教师周琴(化名)醉酒后被贵州省毕节市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某强奸,她指认阿市乡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某(曾表态“带套不算强奸”,目前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委调查)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涉嫌违法,“当天和王一起在酒桌上喝酒的就有他。他和王明显是认识的,但给我做笔录时他并没有回避。”对于记者“钟某中午出去饮酒的那天是星期二,是否违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提问,毕节市公安局某领导的回答是:“为什么要出台这五条禁令呢?这五条禁令从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它们并非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7月18日《潇湘晨报》)

  “五条禁令违法”,这句话从公安局领导口中说出来,让人大吃一惊。

  为严明纪律,树立良好形象,2003年1月,公安部发布“五条禁令”,其中第四条规定:“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八年多来,“五条禁令”一直被视为公安干警的“高压线”。“五条禁令违法”,还是头一次听说。

  有人将这种说法看做是和“带套不算强奸”一样的笑谈。确实可笑,但仅仅是笑谈吗?在笔者看来,它透露出不少值得玩味的信息。

  “五条禁令违法”,他这么说,有两种可能:一是心里也这么想,“心口如一”;二是嘴上虽这么说,但心里并不这么认为。如果事实是前者,那么,我想告诉他的是:规范性文件有各种层次,有法律,也有部门法规、规章等等。这些,并不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公安部针对内部人员出台“五条禁令”,合法性毋庸置疑。我还想告诉他:要用好手中的权力,对法律一知半解可不行。“带套不算强奸”、“五条禁令违法”都是笑话,却让人笑不出来。

  当然,他这么说,也可能“心口不一”,不过是为下属喝酒、为自己逃避领导责任找个借口。违反“五条禁令”,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令人痛心。面对这样的现实,不是认真查找原因,主动承担责任,而是一门心思推卸责任,“不惜”拿“五条禁令”“说事儿”。如此态度,下属发生工作时间饮酒的事儿,并不奇怪。

  如果“五条禁令违法”是这位领导的真实想法,那么,在这样的认识水平下,违反“违法的禁令”,就不再不可原谅;如果这么说只是在找借口,那么,随口就敢给它扣个“违法”的帽子,可见,在人家眼里,这“五条禁令”也不是什么严肃的大事。无论哪一种可能,我们都有理由担心:在这个地方,“五条禁令”是否已经“开禁”?

  包括“五条禁令”在内的各种禁令,是加在公职人员头上的“紧箍咒”,他们的行为因此得以规范。但是,一旦把经念歪了,“紧箍咒”再好也白搭,就像“五条禁令违法”这样。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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