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怎样保护买官“被害人”?

时间:2011-07-15 14:15   来源:北京晚报

  骗子古已有之,于今为烈。当今之世,没被骗子骗过的人凤毛麟角。被骗者大致可分两种,一种被动型,一种主动型。市一中院近日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滁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内退职工杜宗德和无业人员桂晓琦15年、10年有期徒刑。

  说起来,这两个诈骗犯的骗术很简单,虚构认识政要向被骗者许诺帮忙提拔、升迁,被骗的人有山西潞安集团副总经济师王某以及覃某、李某。《新京报》本周一报道,王某是为帮助集团党委副书记曹某“扶正”而找人帮忙被骗,覃某是为个人提拔被骗,李某被骗则是杜、桂两人要帮助他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报道说,二人诈骗370余万元,鉴于案发后桂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退赔了部分钱款,二人表示愿意进行退赔,且追缴、扣押在案的款物亦足以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从轻判处两人。

  报道未提被骗者覃某、李某是何许人也,但整个案子不是一般的诈骗案,而是一起典型的黑吃黑——买官卖官案,是真买官遇上假卖官、卖假官。尤其离奇的是,李某居然要买“全国政协副主席”,未免胃口太大了。估计李某也不是等闲之辈,一般的人就是想买官,大概也不敢买“全国政协副主席”,真有点“电线杆上绑鸡毛——好大的掸(胆)子”。法院和报道均称买官者为“被害人”,似乎有点不够准确。这几个买官者均为主动被骗型,与其说他们“被害”,不如说他们买官是为了害人,骗他们的人倒有几分“替天行道”,“为民除害”。被骗者也应当受到处理,追缴的被骗款应当以赃款论处上缴国库。不处理被骗者,还把买官的钱追缴回来发还他们,难道是鼓励他们继续买官?法律保护买官“被害人”,并帮助追回被骗款,说明我们的法律已经有了问题。从社会危害角度讲,买官者的社会危害比诈骗买官者危害更加严重。因此,我倒是希望买官者都遇上骗子,买官者本人就是大骗子。倘若买官者不遇上骗子,党、国家和人民都要倒霉。(苏文洋)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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