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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律师伪证罪”的三条理由

2011年06月22日 15:01: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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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唯利是图,大概是当今很多人对律师的直接印象了。但是,这是中国律师的形象吗?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律师的公信力并不完全令人满意。那么律师的公信力降低的原因何在?律师的执业环境到底如何?日前,围绕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执业环境、律师队伍管理等问题,本报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组赴陕西检查。从今天起,本报将针对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出系列报道。

  “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是一位资深律师的戏谑之词,虽有些偏激,却也反映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即律师界谈虎色变的“律师伪证罪”。在此次律师法执法检查中,“律师伪证罪”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语。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近年来,栽在这条上的律师委实不少,有曾经为成克杰、李纪周做过辩护律师的“京城名辩”张建中,还有历经两年牢狱之灾、二审被宣告无罪、最后遁入空门的昆明律师王一冰。据了解,像这样一夜之间从雄辩的“律师”沦为“阶下囚”的全国竟有二百余人。

  “律师伪证罪”是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加上去的。从当时修改刑法时酝酿增加这一条款,直至法律实施8年后的今天,这一规定引起了法律界持久争议。此次律师法执法检查组在陕期间举行的座谈会上,参与座谈的律师代表坦言“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他们纷纷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理由有三: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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