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刑讯逼供要修法更要严格执法
时间:2011-06-14 15:26 来源:燕赵晚报
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是继1996年后再次大修。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等透露出了刑讯逼供和监管漏洞。专家建议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6月13日《新京报》)
从佘祥林“杀妻”案,再到赵作海“杀人”案……一个个无辜的公民含冤入狱,为司法的失误付出惨重代价。纵观诸多冤案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
我国法律早已明确禁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刑法》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新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还是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原因何在?关键不在没有制度,而在制度执行不力。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但我们却很少看到司法人员因为刑讯逼供受到惩罚。
刑讯逼供是在特殊环境和场所下实施的,受害者很难就自己遭受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举证。这说明,禁止刑讯逼供的制度设计是存在问题的。与此同时,一些司法人员的办案对刑讯逼供手段还有依赖,认为如果没有了严刑拷打,嫌犯不会交代,无法破案。其实,这种理念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没有了刑讯逼供,确实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难度,但是,错杀、错判一个无辜的好人,将使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动摇,危害性远远超过放纵十个罪犯。
古人说:立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于无法”。在破除刑讯逼供上,除了法律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外,转变司法理念,严格法律的执行更重要。只有让法律得到严格执行,让司法人员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程序至上理念,才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孙瑞灼)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