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北省鄂州警方通报,鄂州市一人大代表醉酒驾车肇事,被依法刑拘。据称,这起人大代表醉驾被拘案,属全国首例。(《武汉晚报》5月29日)
人大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但是,这位鄂州市人大代表不但醉驾撞伤他人的车,还要逃逸。更严重的是,当交警将其拦下时,他随即掏手机叫来几名小青年,对交警等人拳打脚踢,还大叫:“我是市人大代表朱三咏,你们警察粗暴执法!”人大代表的身份竟成为其违法的挡箭牌!
时下,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事情时有耳闻,而当他们遭到查处时,无一例外的首先称自己是人大代表,应当得到特殊保护。
这充分说明,这些年,我们的某些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有了长足的进步。前些年,我们的某些“人大代表”只知道,他们所起的作用就是在人大会上举举手、鼓鼓掌,充当红花的“绿叶”。这些年,他们居然发现,社会上对人大代表更加尊重了,人大代表居然可以享受某些特殊待遇了。笔者听到过一位人大代表得意洋洋地说:“我以前还不知道人大代表的荣耀,有一次,我在火车上,很难补到卧铺票,后来我掏出代表证,列车长马上给我补了一张卧铺票,我这时才知人大代表还是很管用的。”
当然,比前面那位人大代表“法律意识”更进步的人大代表就是诸如鄂州市人大代表朱三咏,他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拘留、逮捕人大代表,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因此,他们敢于肆无忌惮地辱骂警察,甚至对警察动手动脚。
但是,这样一批“法律意识”进步的人大代表,在履行法律职责,在为人民呼吁和积极监督政府官员方面却毫无长进。至今,我们很少听到那些作奸犯科的人大代表是在人大会议上积极建言献计,监督政府的人大代表,倒是听到不少人大代表以多年来从未投过反对票为荣。
某些人大代表之所以口吐狂言,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为违法的挡箭牌,这固然与他们的个人素质有关,却更与我们某些人大代表的诞生方式有关。某些人,或因其有官员身份,在体制内有些典型性和特殊性,或因其商人身份,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就自己都莫名其妙地被钦定为人大代表。他们没有艰难的竞选过程,没有明确的竞选主张,也没有抱定代表所在选区参选,代表选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意识,更缺乏选民的认同及监督。所以,他们对于当选人大代表这事,自然而然理解为是官方的宠儿,是上帝的特殊选民。当他们在干违法之事遇到执法者时,自然而然会高举“人大代表”的幌子。当他们在说“我是人大代表”时,实际上他们是在说,我是领导都倍加尊重和呵护的人,是人上之人,你们怎么能对我执法呢?
近两天,有十多名公民通过网络表示要参选当地人大代表,有人认为,这毫无疑问体现了老百姓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步的体现。公民自发地参选人大代表,将是解“人大代表”当违法挡箭牌之毒的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