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公布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月13日《新华网》)
看到这条消息,那些正为要不要实行“一套一标”而忧心忡忡的开发商们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不过是“罚款5000”嘛,哈哈,我认罚,来,来,干。
而那些已经老老实实执行了“一套一标”的开发商们恐怕要大吐苦水,然后唱一首关于“天真的人总受伤”的失恋情歌:“你总是心太软,心太软……”。
尽管我们理解发改委的本意决不是要放松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可是区区“罚款5000”对“先富起来的”的开发商们而言,与“罚酒三杯”何异?又有什么震慑力呢?联系到楼市调控频成“空调”而被指责为“执行不力”的情况,我们不禁要问,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又岂能保证执行的效力?执行力无法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又如何维护?
不难看出,发改委对“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处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价格欺诈的,一种是未构成价格欺诈的。表面上看来,这种做法似乎很“人性化”,也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然而其实很可笑。
譬如在高考中,一个考生被发现使用手机,但他声称没有作弊——也许他把手机带进考场确实仅仅是为看时间——是否应该逃脱严厉的处罚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甄别每一位考生带手机进考场是否用来作弊的成本投入太高,并且事实上也无法做到,所以我们必须靠严格的制度规定来防范作弊行为的发生。
同样的,我们不可能做到去甄别每一个开发商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的主观意图,我们只能把所有开发商都一视同仁地看作“潜在的违法者”,然后建立完善的制度去防范和约束他们的不良意图和行为。事实上,我们当初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初衷,不正是为了防范开发商的价格欺诈行为吗?
完全可以这样说,只要严格实行了“一套一价”,就能最大可能地杜绝开发商的价格欺诈行为。而怎样才能做到严格实行呢?曰加大处罚力度,使开发商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道理就这样简单,所以我实在弄不明白,在如此关键的环节上,为何发改委不够给力呢?作为老百姓,我盼望着发改委能拿出约谈方便面企业的劲头,能拿出重罚日化企业的魄力,把“一套一价”的规定执行到底。(三刀柔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