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开始,在武汉市市直行政单位,进行着一场清理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行动。公务员们被要求退还2007年至2009年间多发的各种津贴补贴,保守估计,总额有数千万元。(5月3日《新京报》)
“总额数千万元”、“人均7.39万”,这样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滥发数字和现实,令人咋舌。数据显示,2009年武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不过是33320元。这意味着,人均7.39万元的公务员滥发津贴补贴,已超出当地平均工资的两倍以上。
显然,这种公务员滥发津贴补贴现象,并非武汉独有,数量也非武汉最多。这正如当地官员介绍的,“中纪委去年检查的6个地方,武汉滥发的津贴补贴不是最多的”。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去年底网上曝光的一份“史上最牛公务员工资”——深圳市住宅租管中心,人均年薪近30万元,最高年薪68万元,而构成这一最牛工资的,主要正是各种巧立名目的补贴。再看去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2009年多个中央部门“挤占财政资金发津贴近11亿元”。
作为自身并不直接创造任何财富、由纳税人养活的公务员,其工资薪水是不允许滥发的。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公务员工资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算执行,任何超出法律授权和预算范围的滥发,都是非法的。
因此,对于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滥发,“退还”固然必要,但如果只是“一退了之”,显然还不够。以下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无疑必须得到进一步的追查厘清。
一方面是,对“滥发津贴补贴”的问责。据悉,“目前武汉市直机关公务员滥发的津贴补贴已大半清退,但尚未调查到有官员因此被问责”,这令人费解。既然“滥发”是非法的越权行为,那么依照“有权必有责、违规必追究”的权责逻辑,滥发者就必须为其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否则,滥发津贴补贴自肥,事后仅仅“一退了之”,切身利益毫发无损,那么下一次有什么理由不再次“滥发”?
另一方面,“退还”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清理并斩断导致“滥发”的利益源头和链条。公务员滥发津贴补贴何以如此普遍,这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预算外收入失控,是造成公务员奖金津贴补贴发放失控的原因之一”,而“各地滥发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基本是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预算外资金最主要来源”。这意味着,要想从源头上避免“滥发”,根本之计在于,必须严控预算外资金。这就要求,其一,须清理精简各种包括行政事业收费在内的预算外资金——无法律依据的收费一律禁止,有依据的也要尽量少收低收;其二,行政事业收费应尽可能地纳入预算管理,不允许长期以“预算外”形式存在;其三,行政收费等预算外收入必须与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彻底脱钩。(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