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领证、摆拍,10分钟内就能搞定的登记仪式,越来越被新人们“忽略”。为了改变“轻登记、重婚宴”的现状,江苏省民政厅正打算推出“婚礼式颁证”:新人们结婚登记时,有望身披婚纱,伴随着浪漫的乐曲,手挽手走上红地毯,面对庄严的国徽许下美好誓言,在父母和亲友的见证下,领取相约一生的“红本本”。(《扬子晚报》4月12日)
看此新闻,第一个疑问是,何以见得人们“轻登记”?为了成为合法夫妻,为了让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年轻人不都跑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吗?没有登记的一定占少数,怎么能说“轻登记”呢。
在法律意义上,结婚是两情相悦的男女(甚至同性)结合的一种“法律认可”, 登记、领证只是走法律程序,取得“法律认可”。“法律认可”并不能保证婚姻质量,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偏远乡村还是国际都市,未经“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并不少,不见得他们就不幸福;也不见得经过“法律认可”的婚姻就感情融洽、永不分离。
如此看,结婚在法律上就是履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使之合法化,它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需要,当然也有利于夫妻双方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矛盾纠纷纳入法律轨道来处理。但它毕竟是一种“公事公办”的法律手续,与婚礼、婚宴这种民俗礼仪是截然不同的。
办婚宴,喝喜酒,是民间长期形成的习俗。如果说登记领证是要让法律见证一对新人的结合,那么婚礼、婚宴则是让亲友(上帝)见证一对新人的结合。前者是公域的,后者是私域的,前者是流程的,后者是祝贺的,不好用前者代替后者,也不好用后者代替前者。
尤其是,民间的婚宴还包含很多复杂的因素,它既是亲友情感交流、人际交往的机会和场所;也是平衡人情往来、家庭收支的手段,是民间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既是人生某个特殊阶段时期、重要节点的纪念;也是一次面子的展示,不是民政部门的颁证婚礼所能涵盖的。
在国外,比如波兰,结婚登记是先提供资料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一般两周内民政部门会通知夫妻两人何时去填表,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再过两周后,才会通知新人去交钱领证。这显得更加的“公事公办”,也不那么有仪式感和喜感。而新人真正的婚礼多在教堂举行,这才是真正的民俗仪式。
现在,民政部门的想法是将两者合二为一,那就是将公私合为一体,将法律程序搅进民俗礼仪,那就等于行政之手伸得过长,伸进了公民私人领域,法律管的事情太多,不该管的也要管起来。
这样做有两点值得商榷:一、如果是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婚礼式颁证”,尚可接受,如果是必须的选择,则有行政强制、职能不清之嫌,必须要经得起行政许可的检验。二、行政部门要揽那么一大摊子事,必然要增加人员、场地、时间等行政成本,这个成本最终落到纳税人头上(还是在民政部门干干净净办事的前提下),而且并不能因此就阻止新人搞了一次“婚礼式颁证”后,不搞一次隆重的婚宴。这从整体上增加了社会成本,显得有点劳民伤财。
公事公办,私事私办,法律程序归法律程序,民俗礼仪归民俗礼仪,这样的清晰界定,才会让政府与民间、权力与权利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很多时候,社会管理混乱,让人怨气丛生,就是因为界限不清,什么都裹在一起,增加一些人的麻烦,却让另一些人浑水摸鱼。因此,我建议民政部门还是不要蹚“婚礼式颁证”这个浑水。(廖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