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北京西城检方首次披露,贪污腐败案件已出现了“35岁现象”。据介绍,最近6年,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受理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超立案总数的12%,且呈涉案金额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点(4月10日新华网)。
情况确实不容乐观,但我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在反腐败的报道或研究中,人们喜欢用“年龄现象”,比如我们较为熟悉的“59岁现象”,现在又弄出个“35岁现象”。这样的提法意在警惕腐败的“年龄现象”,特别重视特殊年龄或特殊年龄段的腐败,看似有道理,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对于掌权者,从他掌权的第一秒开始,就要对其高度警惕,并贯穿其在位始终,并不是说年纪轻一点就可以多点或少点警惕,也不是说快到退休年龄才需格外警惕。诚如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也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权力的人天然地倾向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走向腐败之路,这是由人性决定的。既然人性难以更改,就不能说35岁的官员人性要比59岁的官员的人性好一些,或者相反。所以,警惕腐败的年龄现象是个伪命题。
其次,很多腐败并不是在特定年龄才发生,既不一定在“刚成为部门领导”时,也不一定突击于“退休之前”。从无数的腐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员并非天生的贪官胚子,贪官腐败大多经历了一个从不(敢)贪到试着贪再到不贪不爽,从小贪到大贪再到贪得无厌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心理上的渐变适应过程。这个过程对一些人来说是漫长的,对一些人来说是短暂的,不一而足,但都是一种习惯养成的过程,很难进行数据统计、年龄规定。
第三,当贪污腐败变成一种风气时,就像环境变成一个酱缸,任何人掉进去,都不免被酱得一身臭。这个时候还有什么年龄大小之分呢?只有贪得多与贪得少之别,贪得快与贪得慢之别,贪得离奇与贪得平常之别,贪得坦然与贪得忐忑之别。“59岁现象”向“35岁现象”转移,只能说腐败趋向年轻化,但并不表示年轻就一定腐败,也不能说年轻官员在上行下效,腐败不腐败关键在于对权力的约束到不到位,如果约束不到位,随时都有可能腐败,发生下行上效也不是不可能。
过去我们讲“59岁现象”,确实还有一些特殊性,至少说明很多官员还比较自律,一直想廉洁奉公地干完一辈子,只是到了马上人走茶凉之时,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想最后捞一把,弥补一下长久的付出,求得心理的平衡,于是在59岁这个坎儿上翻了船。现在讲“35岁现象”则说明,从权力伦理和官员自律来说,情况不容乐观,“刚成部门领导”就已经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点急不可耐了。
腐败乃民怨所在,反腐乃民心所指,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需要加紧对权力的约束,让人民来监督权力。正如温家宝在今年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所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廖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