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站区原财政局长董黎明除了担任财政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外,还担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12年间,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一家公司20%的干股。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收受23万元单位以及个人财物部分,董黎明予以承认,但是另外1180万元的公司股份,董黎明坚称是“借款投资”并非“受贿”。(2010年8月31中安在线)
今年41岁的董黎明在仕途上正所谓如日中天。但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年轻干部,由于自己身兼八职的特殊身份,没能很好地把握自己,将自己的大好前程葬送在了贪腐中、金钱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而纵观这位身兼八职的“财神爷”的独特身份及所作所为,真乃温水煮青蛙,不腐败都难。
官商一体。身兼八职的董黎明,可谓身份特殊,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既有官帽数顶,又有商衔数个。正是这样的党政不分、官商一体,有了插手企业经营,进入房地产市场、接受干股等机会和便利。一边是大权在握、可以任意控制资金流向的“财神爷”,一边是唯利是图、以攫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投资商、经营者,如此官商一体,使得董黎明在金钱的利诱下,迷失了方向,也给他违法犯罪做了“权”和“钱”等方面的铺垫。
公私不分。在官商一体的特殊身份作用下,董黎明对何为公、何为私的界限模糊、混淆。为了能够谋私,他和所谓的“朋友”密谋这、密谋那,目的就是为了钻政策的空子,动公家的脑筋。开办公司也罢、接受干股也罢,董黎明已经忘记了自己是人民公仆、国家干部的身份,而将自己等同于了唯利是图的商人、老板。这种公私不分,最终也使自己的手越伸越长,偏离公道正派越来越越远。
权力失控。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反复证明的真理和定律。“财神爷”、“国资官”,都是一些投机者、不法者意欲拉拢、腐蚀的核心人物。刘某拉其合作开公司,董黎明得以获得20%的小额贷款公司“干股”,都是倚仗和利用的自己时任财政局长的权力。在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身兼八职的这位“财神爷”俨然成了无人看管的“野马”,恣意妄为,疯狂敛财。因此,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一刻也不能放松,一丝都不能放纵。
漠视法纪。建设法制国家,首先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坚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官员对法律只是知其一不知其二,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是个地地道道的法盲。“这只违纪,不违法。”董黎明在法庭上如是说。“我并没有占有这1000万元的意愿,周某之前曾经向我行贿几万元,被我拒绝。我连几万元都不会收,怎么会要这1000万元呢?”看似振振有词的辩解,恰恰暴露了其法律意识淡薄的本质。看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刻不容缓。
当然,与其他所有贪官一样,董黎明也竭尽狡辩抵赖之能事,除了辩称自己是“违纪”并非“违法”,还坚称自己是“借款”而不是“受贿”,目的无非为了混淆视听、干扰办案。但是,面对铁证如山和强大的反腐声势,他最终必难逃脱法律的惩罚。这里同时也奉劝那些还在贪腐边缘徘徊的官员们,赶紧回头是岸。作为各级党组织,也要切实扎紧反腐败的篱笆墙、筑牢防腐败的铜墙铁壁,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净化土壤,斩断官员贪腐之念。(倪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