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生态补偿、区域限批……这些于媒体上频频出现的关键词,显示出环保意识已进入了主流舆论并日益影响越来越多的公众。然而,对正行走在建设法治国家大道上的中国而言,却面临着《环境保护法》被基本架空的尴尬。
就立法现状而言,环保立法并不环保。现行《环境保护法》系1979年制定,而距今最近的一次修订要追溯到1989年。21年过去了,环保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若立法仍在原地踏步,如何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正是在这种“形势比人强”的现实下,迟迟无法进入修订审议程序的《环境保护法》被悄然搁置,包含环保内容的单行法与相关法抢先一步或几步,走在了前面。
6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披露:自198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近30部关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单行法与相关法,很大程度上已覆盖、完善了《环境保护法》中的条款。
比如,《环境保护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第13条、关于防治土地沙化和水土保持的第20条,这些条款的内容分别被《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做了详细规定。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条文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冲突”。
由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环境保护法》中的不少条款实则已失去了法律效力。立法机构显然并未对这一现状视而不见,全国人大曾在2002年至2008年间,不间断地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但是,修法未成功的原因,还是部门权力纷争太大。
[责任编辑:栗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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