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校基建、招生和学术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教育部网站2日播发了一份通知,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应遵从“十不准”原则,以加强廉洁自律。(6月3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高校腐败在不少地方都呈现出高发的势头,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不久前出版的《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指出,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领域,基建、财务、招生、学术、后勤已成为高校腐败的高发区。据了解,在这次高校领导干部“十不准”中,针对上述腐败高发区的有6条。可见,教育部制定的“十不准”确实找到了问题症结,时机把握的也非常及时,假如这些规定全部能够严格执行,的确可以将高校治理的海清河晏。
因此,笔者并不怀疑教育出台“十不准”的良好初衷,但对于“十不准”规定的实际效果,却不得不表示一定的忧虑。因为,就制度设计而言,制度管用的前提是当事者要有足够的畏惧之心,而是否有畏惧之心则取决于当事者一旦违反规定是否必然受到严厉惩罚。但是遗憾的是,从教育部这次出台的“十不准”来看,仅限于“不准”的层次显然是软绵绵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惩戒。可以预见,这样的“十不准”不过花俏说辞而已,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
事实上,我们在许多方面并不缺少制度和规定,而是缺少铁面问责到底的决心,我们见惯了众多的这个“不准”那个“不准”,但鲜见有人为此受到严厉问责。笔者以为,一次严厉的问责胜过一万次严厉的“不准”。要想让“十不准”真正落实,必须有严厉的问责措施,否则再多的“不准”也无济于事。因此,笔者建议,与其制定不痛不痒的“十不准”,不如来个动真格的“严厉问责”,让当事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倘如此,高校的腐败问题何以得不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