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根据《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该条规定若得以严格执行,将极大地改变中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文化。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反腐倡廉”已经成为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文件也是为“反腐倡廉”制定的,但此规定一发布到网上就引来热议,为什么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划分开来呢?难道“反腐倡廉”也有贵贱之分?
什么是腐败?我记得在新旧版字典上都没有分类解释,而为什么如今却要把“腐败”硬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不能超过5000元,而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这是否透露出国家工作人员更容易受贿?是否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有“更腐败”的权利?是否说明“反腐倡廉”是为基层“设计”的?此时只能用赵本山的一句“名言”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同样是人,咋差别就那么大呢?”
也许有人会说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更大,所以得到的待遇也要更好,不错,他们的贡献是值得肯定的,但这能做为划分受贿标准的条件吗?做出贡献的人肯定是应该得到报酬的,可以从工资,福利等待遇方面来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划分,但万万不可用增加受贿数来进行褒奖,这不仅对其他人不公平,对社会更是百害而无一利。
国家大力宣扬“反腐倡廉”,但又承认这种不同的受贿追溯标准,这不是“打自己嘴巴”吗?有如此贵贱之分,又何谈“反腐倡廉”呢!(作者: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