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一期《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2007年9月,被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湖南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两名警察一审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检察院抗诉后,再审结果与原审相差无几: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缓刑;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目前,检察院已向中级法院再次提出抗诉。
对于两名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一审法院的两次判决都是充分认定的,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之所以轻判,一是因为法院同时认定了两名警察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二是倾向于认为“本案的被害人秦三仔虽然是实施抢劫后拒捕时被群众所伤,法医鉴定确定其直接死因是心肌病变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并不是两被告人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秦三仔死亡……”。
事实上,除了两名警察在讯问过程中实施的12小时吊打和“蹲马步”折磨外,还有一个重要情节不容忽视,这个情节足以说明警察刑讯逼供行为的主观恶性大,即警察刑讯逼供的目的是让被害人承认实施了驾驶摩托车抢劫金项链的行为,证明被害人与警察要破的案子无关,是完全无辜的。
综合以上多个情节,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审期间相关单位为两警察出具的脱罪证明以及两次判决结果,都带有明显的袒护色彩,连检察机关都不能接受,何况被害人家属。由此我们不禁联想到近来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它们背后都或隐或现地包含刑讯逼供的情节。最让人触动的当属近日暴露的河南赵作海杀人冤案,酿成11年冤狱只因当初各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实际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行为的“高度宽容”和“积极袒护”。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意思是说,只有让所有犯罪行为都受到应得的处罚,刑法才有权威,刑罚才有威慑力;即使刑罚再严酷,如果总能被轻易逃避,那么刑罚就没有威慑力,就无法阻止犯罪的发生。我国刑法历来严禁刑讯逼供,对严重者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刑罚措施,多年来司法机关也一再重申严禁刑讯逼供行为,而现实中却是屡禁不绝,这归根结底都源于在一些地方存在的袒护行为。可以这样形容目前的状况,在侦查手段和水平还相对落后、破案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对于公安机关及其刑侦人员来说,就象一块臭豆腐,闻着臭但吃起来香,不仅可以有个人业绩还可以提升单位形象和领导政绩,最终都不可避免地与职务晋升挂起钩来。
当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健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刑诉制度,是遏止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近日有消息称,我国中央司法机关将联合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无疑是防止刑讯逼供的一剂良药。但也应当看到,法律和制度都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必须切实转变办案理念,树立先进的司法观念,才能真正消除袒护刑讯逼供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