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令赵作海案“剑走偏锋”?

时间:2010-05-13 13:54   来源:人民网

 “‘杀人犯’服刑11年,被害人现身”的新闻广为传播后,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向人民网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虽然一起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但这其中的冤案悲剧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这个案子可谓疑点重重:从公安机关来看,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更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无头尸缺失的其他部分,按供词也并没有找到,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测试都未确定死者身份,而最终却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确定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

  从检察机关看,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最后放弃了DNA鉴定没有结果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从法院环节来看,尽管在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还是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认为赵作海曾经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又失去了一次纠错的机会。

  本来,公检法三家的关系,应该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稍微细心一些,秉承科学态度,在相互监督的情况下,冤案形成的几率较小。可在这里,“互相监督”的关系“消隐”了,只剩下了“互相配合”的关系。

  是什么使得赵作海案一错再错,直至走火入魔?赵作海被冤枉判刑后,为什么不想“再折腾”?为什么会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就本案来说,公、检、法三家都没有坚持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也没有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来办案、判案,而商丘市政法委似乎在其中也起了不小的作用。

  我们注意到,这种现象不是个例。许多地方发生大案、命案,就急于尽快破案。公安机关一把手可能会亲自到现场,直接指挥,盯案不放,组织专门力量,提出“心往一处使,劲往一处用”的口号,限期破案。对大案要案命案,社会当然都期待能百分之百地侦破,将罪犯绳之以法。这种主观愿望,都不错,问题在于,事实证明,主观上的努力往往与现实存在差距,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未必能在短期内水落石出。而行政的干预和片面的追求“破案率”,却使得公、检、法在一些情况下,成为事实上的“一家”,缺失了相互监督;使得某些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滋生了畸形的政绩情结;也使得刑讯逼供有了原动力。在这种氛围下,为了不落后于人,为了得到上级的表彰,难保有人不会“走火入魔”,难保判案不会“剑走偏锋”。此前的佘祥林案,这次的赵作海案,都是活生生的教训。

  虽然还有一些教训有待我们去进一步总结汲取,但眼前,以此为契机,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规范执法行为,应该是我们广大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做到的。如果罔顾这些底线,佘祥林、赵作海的冤案不会终结,“亡者归来”的骇人怪事还会发生,甚至还会产生这样的悖论:维护社会公正的愿望恰恰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作者:王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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