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到下辖5个法院调研时提出,“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还要会炒几个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中午饭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饭吃不好,大家就不会坚守岗位;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这事关法院形象,还有腐败之嫌,都是隐患。”随后河南各地纷纷要求,“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将庭长会做饭纳入考核机制,考核庭长的炒菜做饭能力,如果将这当做一个玩笑,其实颇为幽默。院长的意思大家都懂,基层法庭要解决法官中午吃饭的问题,一是人是铁饭是钢,解决中饭问题有助于改善法官、干警们的生活,二也是想维护法院形象和司法公正,杜绝当事人请客吃饭的现象。但是,当基层法院真的将省高院院长的话,当做金科玉律来严格执行,将“庭长会做饭”正儿八经地纳入考核,事情就有点变味了。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当然应该是守法的典范。可是翻开《法官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法官必须会做饭炒菜;仅仅因为院长一句话,就要求庭长都去培训做饭,“不会做饭的调离”,显然不是什么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想。基层法庭中午吃饭的问题当然是个问题,河南法院系统推行“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本质上也是要改善法官、干警的生活;但是,保障生活没问题,考核庭长做饭烧菜就很奇怪。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厨子,不会做饭的法官不是好庭长,完全八竿子打不着。庭长不会做饭,与基层法庭的中饭问题,特别是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客的问题,其实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杜绝司法腐败,只需要庭长会做饭就可以,那么防治政府腐败,其实也只需要解聘政府食堂厨师即可。显然,河南高院院长的话,被当地基层法院过度发挥、过度阐释了;这种现象在现有权力体系里很常见,没想到法院系统也会这样。
一些法院系统的“官气”同样如此浓厚,只要上级领导说一句话,就可以当做“法律”来使用,这是“考核庭长做饭”事件,最令人失望的地方。想想看,任何不靠谱的上峰指示,在法院系统都能有“言出法随”的效果,那么司法独立还怎么实现?法官又焉能不成权力的附庸?在理应属于法官私生活的做饭问题上都尚且如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岂不是会更加唯权力马首是瞻?
相比当事人请客吃饭,权力意志的过度侵入,对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恶劣影响,不是更小而是更大。那些不会做饭的庭长,对要求会做饭的上峰指示,应该大胆地拒绝。因为河南高院院长一席话,就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对庭长做饭问题进行考核的那些基层法院,至少是犯了“四风”中的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如果连法院系统都对法律缺少尊重,如果连庭长的合法权益都难免被权力戕害,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和对司法的信任,又如何建立得起来呢?(斯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