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委组织部近日公布了“后备干部公选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受理报考。(东方早报3月13日)
堵住“裸官”的升迁之路无疑有助于预防腐败。相比起广东“‘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宁波又前进了一步。但从媒体报道来看,这样的地方实践仍然鲜见。屈指可数的这两个地方的突破,反衬出在更多地方,对“裸官”的监管并未进入制度化的路径,或至少是相关的信息公开还远远不够。
其实,对“裸官”的监管并不是地方的“自选题”,而是基于廉洁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道“必答题”。2010年,国家预防腐败局就曾在其年度工作要点中列明,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同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可见,加强“裸官”监管的信号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在摸清了“裸官”的情况之后,如何对待“裸官”,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不管从公众呼声来看,还是按照现代政治伦理,不给“裸官”升迁机会都是必要的。正如坊间所说,“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住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广东和宁波两地针对“裸官”的监管尝试,对其他地方有借鉴意义。除了更多地方对“裸官”升迁说不,还应在更高制度层面对“裸官”的升迁或调动进行明确规范。
应当承认,从忽略“裸官”的存在,到正视“裸官”问题,是一个进步。但光有对“裸官”的禁止性规定还远远不够。要让监管“裸官”的制度发挥出最大的成效,还得将关联制度和配套制度都设计周全。(王刚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