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发布微博称,在山东济南市街头看到一辆淄博市的急救车拉着礼品,开着警示灯在街上穿行。不少网民对急救车用于送礼的行为表示愤慨。(相关报道见今天本报12版)
网民曝光的这辆车属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所有。医院回应称,这辆车系淘汰的急救车,现主要用于向社区医疗服务站送药和回收医用垃圾,平时也用于接送人等办公用途。当时车里拉了周村烧饼和蚕蛹两种礼盒,送给在济南居住的3名退休职工。
既然急救车已经淘汰,成为医院普通的工作用车,就应该及时向车管部门报告更改车辆外形图案和用途,并拆除警示灯。现在却依然以急救车的身份行驶,既是违规的,也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对此,医院方面表示,济南等地近期雾霾天气,“司机有些紧张,不小心开启了警示灯”。这种说法毫无逻辑可言。只能说明司机的特权思想难除。
那么,开警示灯送礼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200元罚款。应该说,这个处罚规定是很不得力的,没有看到背后对公权力信誉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
应该看到,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后,对老百姓的负面暗示作用是相当恶劣的,可能助长一些人今后拒绝对上述车辆的让行,就可能因为通行特权得不到落实而误人生命,这其实就是重演“狼来了”的故事。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并不能挽回政府公信力的损失。“交法”应该对特权车的违规有更严厉的处罚,以做到罪罚相当,警示特权车不敢违规。(文/殷国安 图/王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