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被性服务”,该怪谁?

时间:2012-08-03 10:37   来源:人民网

  陕西咸阳13岁的男孩鹏鹏,日前和家人拿着赠票前往一家洗浴中心洗浴。结账时鹏鹏的母亲发现消费单上多了198元,洗浴中心称这笔消费是鹏鹏接受性服务的费用,并且鹏鹏也签过字。对此,鹏鹏承认接受性服务,并表示技师是问过自己年龄后提供服务的。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8月1日,《华商报》)

  为一名年仅13岁的男孩提供“性服务”,如果不是家长事后报警,恐怕事件会不了了之。因为无论是洗浴中心还是技师,在各大城市都普遍存在,况且所谓的提供“性服务”并不仅仅局限于洗浴中心,在一些高级酒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同样存在。让人诧异的是,“性服务”、“性工作者”何时成了正当职业?因此,对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务”显然不能止于道德谴责,更应该从法律层面严厉打击。

  未成年人大多处于性意识朦胧时期,对异性充满好奇心理,在异性的挑逗下,难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很显然,洗浴中心的女技师就是看中了这一点,对13岁的男孩进行诱惑,使其初尝“禁果”。按照男孩的供述,女技师在明知自己13岁的前提下提供“性服务”,可见这样的服务不过是洗浴中心的收费项目之一,在女技师眼里,为男性提供“性服务”获取金钱上的回报,显然已经再正常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谓的女技师不过是打着技师的幌子,实际上却是赤裸裸的“性工作者”。

  洗浴中心提供“性服务”,当地公安机关是否知情,恐怕需另当别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每年的“艾滋病日”各地都在娱乐场所向“性工作者”宣传防艾知识,甚至一些城市还组织“小姐宣誓用安全套”等活动,原本应该受到打击的卖淫等行为,却披着“合法”的外衣。这些都在拷问各地的执法部门,如果严格执法,“性工作者”又怎能合法存在?如此看来,如果监管到位,向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务”完全可以避免。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解释,与14周岁以下未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犯强奸罪的,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条款仅仅局限于女性,对13岁男孩提供“性服务”显然也属于“被强奸”,然而法律的缺位却让惩处变得于法无据。从这个角度说,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只有及时补充、修改,让法律制度更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护航”。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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