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为进一步深化公车治理成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由县纪委牵头、县国资局承办,采取“三公开”措施,公开拍卖了43辆超编公车,成交总金额39.11万元,实现国资增值53.2%。(7月13日《郑州日报》)中牟县这种“实现国资增值”的做法,显然无法恭维。
在中牟县之前,今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公车改革启动,约有1300辆公车将分6批作拍卖处置。6月24日,首批215辆公车顺利拍卖成交,成交总金额1059.48万元,每辆车均价4.9万元。若以起拍总价645.34万元计算,则每辆车均价仅为3万元。中牟县的43辆超编公车,卖的就更为便宜。按成交价计算,每辆车均价9095元;按起拍价计算,每辆车均价仅为4256元。
无论是温州市公车改革,还是中牟县处理超编公车,大概不必去怀疑他们的动机,也无须怀疑其程序的正当性,但谁都知道,当初每辆公车购置时的价格,一般都在20至30万元,现在三万、五万,甚至几千块钱就贱卖了,还奢谈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以增幅比率加以炫耀,这不仅是官场报喜不报忧痼疾的再一次显现,而且有些幼稚可笑。
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懂得,所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特定的国有资产原有的价值不降低且有所增加。以一辆公车为例,若购买时为20万元,能卖到25万元,才属于“保值增值”。但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能的,因为汽车属于消耗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损耗折旧,最终还要报废。但总不能20万元买的汽车,几万块钱甚至几千块钱就处理掉吧?而温州和中牟县恰恰属于这种情况。温州市所列举的“增幅61.92%”,中牟县所说的“实现国资增值53.2%”,都是指的成交价与起拍价的比率。把这样的增幅说成是实现了“国资增值”,从逻辑学讲属于偷换概念,从常识讲是在蒙人。
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要“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各级政府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这个意思,还是让地方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可公车改革自1998年国家体改委制定《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国家机关、绝大多数省市已经“摸着石头过河”摸了十几年,但时至今日基本都没了下文。2008年,辽阳市弓长岭区推行了公车改革,由于车补过高,在公众的一片质疑声中于次年被叫停。只有杭州市自2009年4月启动车改,一直坚持至今。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如果说当初“摸着石头过河”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予肯定的话,那么今天大概就不该再把它当做灵丹妙药了。基于此,公车改革究竟是首先搞好顶层设计,还是让地方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大概需要国家高层认真思考和做出决断。否则,像温州和中牟县这种缺乏外部监督、贱卖公车式的改革,将会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若再出现反复损失就会更大。(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