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人性上的道德才是大善

时间:2012-06-15 10:35   来源:法制日报

  《南国都市报》近日发布一条微博引起争议,内容是:市民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回家后才想起来,再返回茶馆时,服务员已经帮忙收起来并归还,杨女士因此拿出200元表示感谢,没想到服务员收下了。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6月14日《新快报》)。

  虽然收了失主200元钱,但毕竟服务员是拾金不昧,将5000元现金帮失主收好并及时归还,且这200元还是失主主动给予的,因此,作为失主的杨女士应当向报社登报表扬那位服务员才是。且料她竟然要求报社登报曝光,批评服务员的行为,这真有些颠倒乾坤的味道,令人不胜唏嘘。

  这位服务员收取200元酬金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拾得遗失物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可以依法获得一些必要的费用和补偿。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有些地方,对拾得遗失物报酬规定得更深入,例如今年2月中旬,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如按照这条规定,这位服务员还没有得到10%的奖励呢?

  不仅如此,其他国家的法律也鼓励失主给予拾金不昧者以报酬。例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品找到失主时,失主可提供5%至20%的谢礼。而捡到钱物上交后,经过三个月仍没有失主认领的话则归上交的人。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

  这位服务员收取200元酬金的行为也不违背道德。道德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传统、风俗。归还他人遗失物,得到失主自愿给予的适当酬谢,为大多数人所能接受,这从该事件在网上披露后,为多数网民所认可便可见一斑。而在历史上,这种行为也是符合道德的。《淮南子》里讲了一则故事:子路和子贡都是孔子的学生。一次,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事后收下一头牛的谢礼。孔子说:“鲁国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人于危难。”子贡为一个在外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身,按照鲁国法律,他花费的赎金可以到官府去“报销”,但子贡却没有接受。孔子说:“鲁国不会再有人为别人赎身了。”这里面,孔子说得很清楚。对于学雷锋、做好事,收受适当感谢,是光荣的事情,这也能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做好事,这才是真正符合道德要求的。

  相反,杨女士事后反悔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因为,拿出200元钱给服务员是她的自愿行为,并且已经实际交付,这在法律上成立了一个赠与行为,赠与行为一经交付,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杨女士根本无权向服务员要求返还200元的赠与金,除非服务员自愿。杨女士事后反悔的行为也违背了道德,因为,在中国人的道德观念中最讲究诚信,讲究一诺千金。既然杨女士为感谢服务员拾金不昧,自愿给了服务员200元,她就应当信守这个诺言。现在,她不仅要回赠与服务员的200元,还要找媒体曝光批评服务员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诺言。她的这种行为让拾金不昧者寒心,恐怕也会让其他人不再去拾金不昧了。

  虽然杨女士的行为本身不对,但讨论这一件事情却是有意义的。它提醒我们社会该提倡什么样的道德标准,是站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还是站在高蹈的空中楼阁提醒道德。就拾金不昧这事来说,一个人做好事拒绝酬谢,确实是高尚美德,但或许并不能因此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去做好事——因为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这么高的境界,所以,这只是小善;而一个人做好事收取适当报酬,虽然没有那么高尚,但因为站在了普遍的人性基础上,能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做好事,所以,这才是大善。杨 涛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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