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土资源部、广东省政府在深圳宣布启动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据悉,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已经批复《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根据透露出来的信息,在这次改革中,小产权房有望按照“依现状、依改造”等路径确定产权。建立在宅基地上的集体产权房,拟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在“房地合一”体系内,探索房地权利分离条件下的管理制度,探索土地权益书、作价入股等补偿模式等,破解确权难题。
对此,有媒体将其解读为深圳有望对小产权房加以确权使之合法化。如此解读有一厢情愿之嫌。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态度都十分明确,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国土资源部在去年11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今年2月,国土资源部再次提出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工作,要求不得借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发证之际,对小产权房趁机发证。事实上,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只是我国依法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种认为深圳的改革是要对小产权房“开禁”的说法显然没有依据,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呼吁对小产权房“开禁”的观点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堵不如疏”,与其让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交易暗中进行,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导致诸多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无保障、配套不全和消防、环保、治安隐患等问题;不如彻底使其合法化进而再以法律规范之。但所谓“堵不如疏”对小产权房大“开禁”的做法,无疑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让违法者最后都占了便宜,那么这个社会谁还守法?
对“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交易到底堵得住堵不住呢?我认为,国家若真想堵是堵得住的。首先,应真正铲除小产权房开发建设销售者与行政权力勾结后者庇护前者的土壤,加大公共执法的力度,提高其执法的有效性;其次,纠正阻止、处理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单纯依靠行政执法甚至刑事司法的思路,应引入“社会执法”和“社会制约”机制,授权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销售者有利害关系的同业竞争者及一些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再次,立法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人为他人设计、施工建设工程,均必须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凡他人不具备合法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即为其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必须承认,解决现已开发建设完成特别是已实际销售给广大购房者的小产权房问题确实非常棘手,这是违法开发建设交易小产权房者给国家和社会出的一道难题。对这类小产权房严格限定条件加以确权使之合法化是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如购房者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按经济适用房确权;购房者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在购房者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对开发商、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后,按商品房确权。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应太低或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对开发商、销售者施以行政罚款等责任更不能太轻,因为如此均不能威慑违法行为和促使人们敬畏法律。
当然,我们很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小产权房的成因并寻求治本之策。小产权房的最主要成因是我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不合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相对较低也是其成因之一)。小产权房被大量兴建于原来我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耕地等非建设用地之上,而我国现行城乡土地利用规划有以下不合理之处:假设有一宗位于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被规划划定为基本农田,而另一宗位于相邻地段的国有土地被规划划定为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这实际上赋予一部分土地权利人利益,而剥夺了另一部分土地权利人追求利益的要求。如果今后我国能够建立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利益损失补偿机制,将使那些因贯彻我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并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而牺牲利益的农民得到足够的利益损失补偿,这就可以有效抑制他们产生违法流转集体土地的冲动。现在国家给予他们的农业补贴,相对于他们违法流转集体土地开发小产权房获取的利益回报太微乎其微。如此或许找到了小产权房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