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时费”是对公民的“有罪推定”

时间:2012-05-15 13:32   来源:西安晚报

  河北石家庄高先生在河北境内某段高速路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只需40元的高速费竟要缴纳385元,堪比三星级酒店了。工作人员称,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5月14日《山东商报》)

  高速方面称,高速公路上确实有限时的概念,高速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这项规定主要是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因为驾驶员存在暗地里换卡的情况。虽然我们也承认有驾驶员偷逃通行费的现象,虽然用收取所谓“超时费”能堵塞偷逃通行费的漏洞,但我仍然不得不指出,这是对公民进行“有罪推定”,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何以如此说呢?因为在高速公路上超时,不仅仅有驾驶员暗地里换卡以偷逃通行费的情况,也有驾驶员在路上遇到车辆故障进行维修或者道路维修、恶劣天气封路等从而在高速公路上超时,更有驾驶员因为疲劳在服务站休息、住宿而超时。高速公路方面凭什么认定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超时,都是驾驶员暗地里换卡偷逃通行费呢?同时,驾驶员因为意外事件或者在服务站休息,并没有浪费高速公路上的资源,高速公路又有什么理由收取他们的“超时费”呢?

  当然,高速公路方面又讲了,“车主只要保留好服务区住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收费站工作人员不会跟驾驶员多收费用。另外行车途中出现故障,也要保留相关的维修记录。”这看起来挺人性化的,但掩饰不了高速方面的强权逻辑,因为这分明是对公民的“有罪推定”的体现。它的逻辑是,假定所有的在高速上超时了的公民都是偷逃通行费的嫌犯,因此,你必须交“超时费”,除非你能出具住宿发票或者维修记录,你才能洗脱你偷逃通行费的嫌疑。然而,问题在于,高速公路凭什么有权利作出“有罪推定”?现代法治原则都是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就必须由公诉人举证,而在民事诉讼中,要认定某个公民负有责任,就必须由原告来举证,“谁主张谁举证”。高速公路方面凭什么对每个超时公民作出“有罪推定”?

  何况,有些超时公民根本就无法举证。比如说他丢失了住宿发票,或者他根本就没有在服务站住宿而是在车上休息;抑或是他车辆出现故障,他自己进行维修,而没有麻烦高速公路的维修站进行维修。那么,高速公路方面能因为公民自身的举证不能,就认定他们都是偷逃通行费吗?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有罪推定”就是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规定 。因为,收取“超时费”根本就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缴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但《条例》并没有授权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谓的“超时费”。而收取“超时费”是依据《河北省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之类高速公路内部的自行规定,这是高速公路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制定的“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公民有权起诉高速公路,要求退还“超时费”。当然,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更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杨涛 法律工作者)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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