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丢失不赔,法律面临着两难

时间:2012-04-12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据央视《新闻1+1》节目4月10日报道,有央视记者作了一个调查:投递100封平信到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熟人,并通过与收信人联系来查看信件最终寄达情况。调查的结果是,其中的33封信没了下落。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客服称,平信的丢失没有办法查询,并且无法赔偿。 

  平信丢失不赔,听起来不可思议,却是事实,而且还有法律上的依据。2009年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通常认为,这是邮政部门借助自己的垄断地位,通过绑架立法的方式让“霸王条款”披上合法外衣的结果。 

  这样的观点不能说没有任何道理,但是并没有看到“平信丢失不赔”的特殊性。平信邮寄之所以“平常”,恰恰就在于它的效率优势上,寄信人根本不需要履行任何交易手续,只需要将附有足够邮资的信件投入邮筒,就与邮政部门建立了信件邮寄合同。这种交易的便捷性决定了交易的不可证明性,即一旦发生邮件丢失,寄信人很难证明自己和邮政部门之间曾经订立过这样的合同。 

  既然作为弱势一方的寄件人在举证上存在困难,是否意味着可以套用民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加诸邮政部门,即只要邮政部门无法证明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投递义务,就要对信件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平信投递的便捷性,不仅对于寄信人有效,对于邮政部门也同样适用。 

  如果要求邮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就意味着它要把每一封平信都做成可以跟踪查询的“给据邮件”。这不仅事实上取消了平信这种邮寄方式,而且也让邮政部门陷入“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其违约”的境地。在“举证责任倒置”之下,一个即便没有寄信的人一旦主张邮政部门丢失信件要求赔偿,那么邮政部门肯定败诉,因为纵然邮政部门有天大的本事,也无法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中证明自己承担过履约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平信丢失不赔的法律规定看似不合理,实则有其合理性基础。因为平信交易的便捷性这一效率要求决定了平信是否交寄、是否投递等多个环节都具有不可证明性。即便法律没有相应的“平信丢失不赔”或者有“平信丢失应赔偿”规定,寄信人没有未雨绸缪的前期取证,也很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过这样的信件邮寄合同。这说明“平信丢失不赔”不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由于邮政投递机制决定的交易机制。 

  或许有人会认为,像央视记者这样的实验性调查证明,一些平信丢失的确存在,而且邮政部门在其中也有明显的失职之责,难道法律就要眼睁睁地放任这种违约行为吗?要知道,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如果没有诚信履约作为保障,则说明交易是不安全的。没有交易安全,再高的交易效率、再低廉的交易费用,也不会催生交易行为。正如人们选择平信邮寄,不仅是因为邮资较低,更因为对邮政部门有一种底线信任。 

  也就是说,对于邮寄平信这种高效率的交易行为,若要保证其交易安全,即邮政部门一方能够诚信履约,在法律上规定其丢失赔偿责任并不是灵丹妙药,而应当从重建行业自律、塑造行业职业道德入手解决。当然,这就需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让邮政部门的内部运转机制更规范、约束更严格,从而不断降低高效率之下的平信投递丢失率,这应该说是比法律规定赔偿责任更合理也更有效的约束方式。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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