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海盐县有人因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近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该判决引起广泛争议。
正方 不缺“明文规定”
“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各方并无异议。争议在于何为“明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据此,在公共交通领域通行自由受交通信号限制的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而如何确定交通信号含义是一个技术问题。
在道交法所确定的以信号管制交通的语境之下,除信号灯允许通行的车辆以外,就是信号灯禁止通行的车辆,在逻辑上没有第三种可能。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论只有一个:绿灯亮后,可以通行;黄灯亮后,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红灯亮后,所有未过路口的车辆均不得通行。
道交法中“黄灯表示警示”,而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有人认为两者矛盾。但所谓“警示”,必须是一种内容明确的指示,而上述法律中已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